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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63-2019 建設工程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技術標準

1 總則

1.0.1 為加強建筑廢棄物管理,減少建筑廢棄物排放,提高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率,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道路橋梁工程、軌道交通工程、市政管線及綜合管廊工程、園林工程、水利工程中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以及裝修等施工活動所產生的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的規劃設計和施工驗收。

1.0.3 地下空間開發規劃與工程設計前應對場地土壤進行有害物質含量檢測和評估。對于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土壤,不能直接排放,必須經過處理并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后才能按普通工程渣土進行排放或綜合利用。

1.0.4 建筑廢棄物的減排與綜合利用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建筑廢棄物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筑物、市政管線及綜合管廊、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園林景觀和水利設施以及裝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主要分為工程渣土、拆除廢棄物、施工廢棄物、工程泥漿、裝修廢棄物五大類。

2.0.2 工程渣土 soil dregs

      各類建(構)筑物、管網等工程土(石)方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渣、棄土。 

2.0.3 拆除廢棄物 demolition waste

      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產生的建筑廢棄磚渣、混凝土塊、磚瓦、瀝青等棄料。

2.0.4 施工廢棄物 construction waste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廢棄磚渣、混凝土塊、金屬、塑料、瀝青和木材等棄料。

2.0.5 工程泥漿 waste slurry of engineering

(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過程產生的泥漿。

2.0.6 裝修廢棄物 decoration waste

      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磚瓦、陶瓷、玻璃、金屬、木材及塑料等廢棄物。 

2.0.7 綜合利用產品 products made with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以建筑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制成的成型產品,或對建筑廢棄物進行一定處置程序后,可以直接再應用到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中的物料(產品)。

2.0.8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

由建筑廢棄物中的混凝土、砂漿、磚瓦砌塊等加工而成的、可作為某些綜合利用產品原材料的、具有一定粒徑的顆粒。其中,粒徑大于 4.75 mm 的,稱為再生粗骨料;粒徑小于等于 4.75 mm 的,稱為再生細骨料。

2.0.9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0 再生級配骨料 mixed recycled aggregate

      將不同粒徑的再生骨料互相搭配并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的骨料。

2.0.11 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 recycled aggregate inorganic mixed materials

由再生級配骨料與土等配制的混合料。

2.0.12 廠拌熱再生 hot central plant recycling

將回收瀝青路面材料運至拌和廠(場、站),經破碎、篩分后,以一定的比例與再生劑、新瀝青材料、新集料等進行熱態拌合,形成新的混合料鋪筑路面的技術。

2.0.13 廠拌冷再生 central plant cold recycling

      將回收瀝青路面材料或無機回收料運至拌和廠(場、站),經破碎、篩分后,以一定的比例與新集料、再生結合料、水分進行常溫拌合,鋪筑形成路面結構層的瀝青路面再生技術。 

2.0.14 就地熱再生 hot in-place recycling

采用專用的就地熱再生設備,對瀝青路面進行加熱、翻松,摻入一定數量的新瀝青、新瀝青混合料、瀝青再生劑等,經熱態拌和、攤鋪、碾壓等工序,實現舊瀝青路面面層再生的技術。

2.0.15 二墻合一 dual-purpose diaphragm wall

在基坑工程的施工階段作為基坑支護結構使用,在使用階段作為地下室結構外墻,通過與地下室各層梁板連接形成地下空間整體結構的地下連續墻。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市政管線及綜合管廊、園林和水利工程建設中應遵循規劃先行、統籌實施、減排為主、綜合利用的方針,本著保護環境和適度適量的原則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減少建筑廢棄物的排放。

3.0.2 各項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含項目范圍內總平面圖設計、豎向標高設計、土(石) 方平衡設計、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等內容,落實建筑廢棄物排放限額標準的要求。

3.0.3 各項工程應按照《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以及本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相關標準的要求,在施工前編制建筑廢棄物排放處置計劃。排放處置計劃包括建設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建筑廢棄物控制計劃和減量措施、現場分類和綜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其中建設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建筑廢棄物控制計劃和減量措施以及綜合利用方案內容可參照附錄 B、D、F、H、J、L 編制。審查處置計劃時可參照附錄 C、E、G、I、K、M 進行審查。

3.0.4 建設工程項目同時包含建筑、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市政管線及綜合管廊、園林和水利工程中兩個或以上類別的,其減排設計與綜合利用產品的應用,應同時滿足本標準相應章節的規定。

3.0.5 (構)筑物非承重結構部位應優先采用產品質量符合要求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非豎向承重結構構件可采用質量符合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

3.0.6 建筑廢棄物應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或資源化利用。

3.0.7 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3.0.8 除運往其他工地繼續使用外,工程泥漿應經過沉淀、晾干或者采用固化措施后方可運送至指定消納場所處置。

3.0.9 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驗收應與對應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工作同步進行, 并按制定的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方式整理驗收資料。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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