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國家地表水和地下水(飲用水源)環境本底判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等相關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飲用水源)環境本底判定,地方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的湖庫河流和地下水(飲用水源)可參照執行。
本規定不適用于其他形式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背景值等方面的監測、判定和研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定。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83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14848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 環水體〔2016〕179 號
“十三五”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設置方案 環監測〔2016〕30 號
國家地表水采測分離監測管理辦法 環辦〔2019〕2 號
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 環辦〔2019〕2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定。
3.1
環境本底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一般是指自然環境在未受污染的情況下,各種環境要素中化學元素或化學物質的基線含量。亦指人類在某個區域進行某種社會活動行為之前的自然環境狀態。
3.2
環境本底值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
對未受人類社會活動行為影響的環境區域按照規定的監測程序針對特定的監測項目所測定的數據。
4 環境本底的判定
4.1 環境本底判定要求
4.1.1 不受人類社會活動或受人類活動影響較小區域的河流(段)、湖泊和地下水。例如,河流(段)主要分布在各主要流域(水系)上游;湖泊主要分布在高原內陸地區,無出湖河流的內流湖; 或其他形式的水體。
4.1.2 地表水環境本底判定主要針對受到自然地理和地質條件影響較大的水體。
4.1.3 地下水環境本底判定主要針對受到地質條件影響較大的水體。
4.1.4 水體周邊無影響環境本底的人為污染源匯入。
4.2 判定監測項目
地表水: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24 項常規監測項目為基礎, 確定不受人類活動影響而產生的監測項目。
飲用水源: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109 項和《地下水質量標準》93 項為基礎,確定不受人類活動影響而產生的監測項目。
環境本底判定時應考慮區域內特征污染項目,可參考的監測項目如下:
(1)地表水:pH、溶解氧、總磷、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 、氟化物等。
(2)飲用水源:pH、氟化物、總硬度、Fe、Mn、As、Sb、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TDS)、硼、鉬、鉈、總α放射性、碘化物等。
4.3 判定標準
4.3.1 地表水水質評價和考核情況
地表水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常規監測項目Ⅲ類水質標準限 值為判定標準。
地表水型飲用水源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常規監測項目Ⅲ類 水質標準限值和補充項目、特定項目標準限值為判定標準。
地下水型飲用水源以《地下水質量標準》常規和非常規監測項目Ⅲ類水質標準限值為判定標準。
4.4 判定方法
(1)當受環境本底值影響水體經常超過判定標準限值時可開展環境本底判定。當環境本底值低于判定標準限值時可不進行環境本底判定。
(2)在環境本底判定時,如果擬確定為環境本底的水體、監測項目和時段,需要證明超過判定標準限值的監測項目僅受自然地理條件和地質條件影響而非受人類社會活動影響(或影響較小)。否則不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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