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廣州市環境信用管理體系,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轉發環境保護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粵環〔2014〕48號)等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納入本市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環境信用修復工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上一年度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環保警示企業”(黃牌企業)或“環保不良企業”(紅牌企業)的企業,可按照本指引進行信用修復。
企業環境信用在本評價周期內只能修復一次,最多上調一個等級,即“紅牌”企業最高修復至“黃牌”,“黃牌”企業最高修復至“藍牌”。
第四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環保警示企業”(黃牌企業)或“環保不良企業”(紅牌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提交修復申請并提供相應輔證材料(見附件1:企業環境信用修復輔證材料一覽表)。
第五條 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修復程序為:
(一)在線申請。企業登錄“廣州市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系統”,在線提交修復申請、作出信用修復承諾(見附件2:企業環境信用修復承諾書(模板)),并在線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系統操作方式見附件3: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信用修復操作手冊)。
(二)受理核查。市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申請后于15個工作日內按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分方法,對企業從評價年度年初至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期間環境行為進行核查。需現場核查的,由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現場核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生態環境部門經審查后,對未履行相關法律責任、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用修復申請,不予修復;對已經改善環境行為、履行法律責任、完成有效整改的信用修復申請,予以信用修復公示。
(三)公示。信用修復公示在廣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網站進行,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若有異議,市生態環境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
(四)修復。對通過信用修復公示的修復申請,市生態環境部門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調整該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的環境信用等級,并推送至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廣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環境信用修復:
(一)本評價周期內已經進行過環境信用修復(包括“即時修復”)的。
(二)提供的信用修復申請材料弄虛作假或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修復材料的。
(三)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認定存在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參加廣東省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環境信用修復,按照省環境信用修復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指引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一年。
附件:
來源:廣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