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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三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和《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環水體〔2018〕181號)相關要求,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源頭預防作用,強化排污許可監管效能,切實做好磷礦、磷化工(包括磷肥、含磷農藥、黃磷制造等)和磷石膏庫(以下簡稱“三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防范環境風險
  (一)優化產業規劃布局,嚴格項目選址要求。新建、擴建磷化工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化工園區或具有化工定位的產業園區內,所在化工園區或產業園區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與所在省(區、市)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成果做好銜接,落實相應管控要求。磷化工建設項目應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三磷”建設項目應論證是否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審批。
  “三磷”建設項目選址不得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禁止建設區域。選址應避開巖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或巖溶漏斗的區域。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磷礦、磷化工項目,長江干流3公里范圍內、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尾礦庫和磷石膏庫。
  (二)嚴格總磷排放控制,規范區域削減替代要求。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嚴格總磷等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要求。建設項目所在水環境控制單元或斷面總磷超標的,實施總磷排放量2倍或以上削減替代。所在水環境控制單元或斷面總磷達標的,實施總磷排放量等量或以上削減替代。替代量應來源于項目同一水環境控制單元或斷面上游擬實施關停、升級改造的工業企業,不得來源于農業源、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已列入流域環境質量改善計劃的工業企業。相應的減排措施應確保在項目投產前完成。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核實區域削減源,并在審批文件中對出讓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提出明確要求。在項目環評審批后,產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應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出讓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依法進行變更,對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出讓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按削減后要求核發其排污許可證。
  (三) 嚴格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強化環境管理要求。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審批“三磷”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并在審批過程中對相應環境保護措施提出嚴格要求。
  磷礦建設項目選礦廢水、尾礦庫尾水應閉路循環,磷肥建設項目廢水應收集處理后全部回用,含磷農藥建設項目母液應單獨處理后資源化利用,黃磷建設項目廢水應收集處理后全部回用,磷石膏庫滲濾液及含污雨水收集處理后全部回用。重點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應安裝總磷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黃磷建設項目電爐氣經凈化處理后綜合利用,含磷無組織廢氣應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磷化工建設項目生產廢氣應加強含磷污染物、氟化物的排放治理。磷礦、磷化工和磷石膏庫建設項目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儲存、裝卸、運輸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
  磷肥建設項目應實行“以用定產”,以磷石膏綜合利用量決定濕法磷酸產量。同步落實磷石膏綜合利用途徑,綜合利用不暢的可利用現有磷石膏庫堆存,不得新建、擴建磷石膏庫(暫存場除外)。磷石膏庫、尾礦庫、暫存場按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要求采取防滲、地下水導排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監測井,開展日常監控,防范地下水環境污染。磷化工建設項目應明確產生固體廢物屬性及危險廢物類別,采取清潔生產措施,減少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
  改建、擴建項目應對現有工程(包括磷石膏庫、尾礦庫)進行回顧分析,全面梳理存在的環境影響問題,并提出“以新帶老”或整改措施。
  (四) 開展環評文件批復落實情況檢查。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三磷”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落實情況的檢查。已經開工在建的,重點檢查各項環保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實施,是否存在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等情況;已經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重點檢查各項環保措施是否同步建成投運,區域削減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是否按要求開展自主驗收等。對未落實環評批復及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處罰。
  二、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五)按期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尾礦庫環境基礎信息排查摸底、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等成果數據為基礎,組織開展“三磷”行業清單梳理,建立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清單。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如期完成磷肥、黃磷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9月底前完成磷礦排污許可證核發;新建、改建、擴建“三磷”建設項目在實際排污之前核發(變更)排污許可證,實現“三磷”行業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
  長江流域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行動中要求關停取締的“三磷”企業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已經核發的應依法注銷排污許可證;對納入規范整治且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督促其完成整改并執行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
  (六)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和落實情況檢查。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含磷農藥行業排污許可證質量和落實情況檢查,2020年9月底前完成磷肥、黃磷和磷礦行業排污許可證質量和落實情況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傳至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排污許可證質量重點檢查排污許可管控污染物、污染物許可限值、自行監測等環境管理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排污單位是否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是否完整、真實,定期提交執行報告情況。
  (七)加大環境綜合監管力度,強化監管效能。地方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將“三磷”建設項目企業納入年度執法計劃,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發現的未批先建、環保“三同時”不落實、未驗先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三、落實信息公開要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八)強化信息公開,建立共享機制。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信息公開相關要求,主動公開項目環評文件受理情況、擬作出的審批意見和審批決定,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及時公布“三磷”企業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保障公眾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建立完善環評文件審批、排污許可證核發、監督執法等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將環評、“三同時”、竣工環保自主驗收和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等信息納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月2日印發


      來源: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發布日期: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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