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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管理指南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切實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建設灣區都市、品質東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指南。
一、根據《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養區、非禁養區兩大類。
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業。
非禁養區內,根據土地資源可利用實際情況和環境承載力,適度發展畜禽業養殖,實施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從事畜禽養殖業的,應當堅持“資源節約、質量安全、環境友好”原則,進行合理選址,完善配套設施設備,規范生產和防疫管理,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在禁養區內的所有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非禁養區內未經批準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依法予以清理,責令停止養殖活動,依法拆除相關設施。
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符合以下規范:
(一)選址布局科學合理。
選址應位于我市畜禽非禁養區內。同時,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要求,養殖場須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并須遠離生活飲用水源地以及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動物隔離、動物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具體距離要求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有關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畜禽養殖場(小區)各區域布局科學合理,做到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凈道污道分開,種豬與商品豬欄舍分開。
(二)設施設備配套完善。
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完善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防疫、消毒、隔離、無害化處理、污水處理等設施設備。
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池和消毒設備,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獸醫室配套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應急電源供應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三)生產防疫管理規范。
養殖場(小區)要建立生產管理、防疫消毒、檢疫申報、檔案管理等制度,設置科學合理的飼養管理操作規程。建立規范的檔案和生產記錄,包括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檢疫、免疫、消毒情況,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養殖場(小區)從業人員無人畜共患傳染病。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四)污染物達標排放。
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水和糞便應進行集中處理,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其處理能力、有機負荷和處理效率應根據建場規模計算和設計,處理后應符合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規定。畜禽養殖場(小區)糞污無害化處理工藝應根據養殖規模、清糞方式和當地自然地理條件,采用達標排放技術模式或綜合利用技術模式,建立減排臺賬。
惡臭排放以及廢渣無害化處理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畜禽養殖廢水能經市政污水管網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廢水排放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和東莞市污水排入污水管網標準的較嚴值;廢水不能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需排入周邊水體的,廢水排放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Ⅳ類、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較嚴的指標。
(五)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通過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推進、加快畜牧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加大對畜禽糞污減量排放和資源化利用,大型規模養殖場100%落實配套糞污處理設施裝備,如有機肥加工機械、沼氣池、儲氣袋(罐)、沼氣發電機等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及新型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六)全面禁止泔水養殖。
從事畜禽養殖的個人和組織要主動增強防控意識,進一步強化生物安全意識,增強健康養殖理念,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違法使用泔水等餐廚剩余物飼喂畜禽。
二、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
根據《廣東省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技術指南(試行)》,養殖規模如下:
畜禽養殖專業戶:50頭≤生豬年出欄量<500頭,5頭≤奶牛存欄量<100頭>,10頭≤肉牛出欄量<100頭,500只≤蛋雞存欄量<10000只,2000只≤肉雞年出欄量<40000只,50頭≤肉羊年出欄量<500頭。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生豬年出欄量≥500頭、奶牛存欄量≥100頭、肉牛出欄量≥100頭、蛋雞存欄量≥10000只、肉雞年出欄量≥40000只,肉羊年出欄≥500頭。
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折算方法、規模化畜禽養殖小區的適用標準按照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執行。
三、非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小區)申辦手續
非禁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或已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申請保留的,要符合法律法規設立的排污、用地、動物防疫條件等許可項目要求,取得相關經營許可。
(一)用地手續辦理。非禁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或已建申請保留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選址應在非禁養區紅線范圍內,畜禽養殖設施建設需在建設用地和設施農用地范圍內,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并到自然資源管理和農業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二)對主體工程開展環評及防治污染設施設備開展竣工驗收。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建設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應通過自然資源資源管理部門用地備案手續,并啟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在防治污染措施竣工后自主開展驗收,其中: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等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依法報市生態環境局審批,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水許可證》;項目環評文件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完成備案手續。
(三)防疫條件審查。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規定進行選址、工程設計和施工,建設竣工后,向農業部門申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四)畜禽養殖備案。填報《東莞市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表》,依法向農業部門申請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經海關注冊的出口(含供港澳)畜禽養殖場(小區),可憑海關簽發的有效注冊證明材料直接辦理養殖場登記備案。
(五)相關事項。養殖場還應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辦理相關證照。非禁養區內原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申請保留的,參照新辦養殖場要求,補充完善相應手續后,方可繼續經營。
四、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是管理轄區內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的直接實施主體,要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組織開展轄區內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工作。市工信、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管、水務、林業、公安、供電、供水等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業清清理、執法、協調、指導和監督等日常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農業部門提供的畜禽養殖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執法檢查,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督促非禁養區內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非法畜禽養殖業依法進行處理。
農業部門負責定期開展畜禽養殖巡查,及時掌握畜禽養殖情況,每月更新養殖戶名錄、畜禽養殖數量、規模等動態情況并抄送市生態環境局,配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畜禽養殖業執法檢查,核實非法畜禽養殖場(小區)及戶主信息。加強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技術指導,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生態養殖技術,推廣高效安全配方飼料和干清糞養殖工藝,減少有毒有害廢棄物排放,并嚴查私宰行為。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非法占用土地的畜禽養殖業進行查處,協同農業農村部門安排落實非禁養區內合法經營的畜禽養殖用地。
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審核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登記申請手續,對于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小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配合農業部門查處無證照經營禽畜養殖場(小區)的行為。
城管部門負責對建設用地上的畜禽養殖違法建(構)筑物進行的整治、拆除,嚴管泔水收集處理,對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法進行查處。
水務部門負責對河道、湖泊、水庫的巡查,配合相關水域管理單位做好水面漂浮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撈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地內非法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對依法開展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過程中執法監督的安全保障工作,對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供電、供水部門負責對拒不執行關停轉遷的非法畜禽養殖場(小區)的生產經營用電用水采取斷電斷水措施。
各鎮(街、園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加強領導,為畜禽養殖業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各鎮(街、園區)下屬有關單位、村(社區)以及相關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林場、水庫管理機構按照職能分工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本地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準確、客觀、穩妥宣傳有關畜禽養殖業的政策措施,增強企業和群眾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意識,推進規模、標準、清潔、綠色畜禽養殖發展,防止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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