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又明思想進一步加強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打在藍天保衛戰,根據《中華氣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化工有色金屬冶煉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執行大氣污染物持別排放限值的地區為全省城范圍。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化工、有色金屬冶煉行業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自2020年9月1日起現有化工行業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持別排放限值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總烴特別排放限值:現有有色金屬冶煉行業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珠三角地區已按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號)要求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繼續按該公告要求執行。
三、執行要求
(一)各級生態環理部門要嚴格按照仁述要求審批新建項目。
(二)現有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通期仍達不到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要求貴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現有大氣污染物特別限值國家標準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