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印染工廠自行監測要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以及生態環境部工作部署,凡已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均需自覺開展自行監測,即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規定以及《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編寫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按最新的自行監測方案內容對所排放的廢水、廢氣(有組織、無組織)、廠界噪聲等污染物開展監測。
生態環境部文件早有明確要求:發證企業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3個月內,須完成與數據管理系統的聯網。其中,發證日期以企業國排證證正文為準、數據管理系統即指“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 (簡稱“全國平臺”。網址:http ://123.127.175.61:63 75/eap/Loginout.action )。
編制方案過程中,企業可以自主操作編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代為操作編制方案。其中,為實現企業數據順利聯網,排污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平臺,,并在線上編制生成自行監測方案,并在完成編制后保存提交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在提交方案后,企業應當主動聯系所屬鎮街分局并提醒分局同事及時審核方案。
自行監測過程中,企業可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和能力的社會生態環境檢(監)測機構(如廣東華科檢測)代為自行監測;也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主開展(自買設備開展的需嚴格執行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要求)。
數據聯網過程中,企業可以自主操作編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廣東華科檢測)代為信息公開。其中,為實現企業數據順利聯網,排污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平臺”并在線上填報監測結果。
紡織印染工廠自行監測指標及頻次
紡織印染工廠自行監測項目以企業自主操作編制、生態環境局審核自行監測方案中頻次和指標開展相關檢測并在線上填報檢測結果。常見的監測指標和頻次(以下僅供參考,以各工廠審批的自行監測方案為準)如下:
1 廢水監測指標和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懸浮物、色度 | 日 | 周 | |
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 、總氮 | 周 | 月 | |
苯胺類、硫化物 | 月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學需氧量、懸浮物 | 日 |
2 廢氣排放監測指標和頻次
(1)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
污染源 |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印花設施 | 印花設施排氣筒或車間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 | 非甲烷總烴 | 季度 |
?甲苯、二甲苯 | 半年 | ||
定型設施 | 定型設施排氣筒或車間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 | 顆粒物 | 半年 |
非甲烷總烴 | 季度 | ||
涂層設施 | 涂層設施排氣筒或車間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 | 非甲烷總烴 | 季度 |
甲苯、二甲苯 | 半年 |
(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
?排污單位 |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印染行業排污單位 |
廠界 | 顆粒物、臭氣濃度 、氨 、硫化氫 、非甲烷總烴 |
?半年 |
毛紡、麻紡、繅絲行業排污單位 | 廠界 | 顆粒物、臭氣濃度 、氨 、硫化氫 | 半年 |
織造、水洗行業排污單位 | 廠界 | 顆粒物、臭氣濃度 、氨 、硫化氫 | 半年 |
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監測,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目標環境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地表水 | pH 值、懸浮物、高錳酸鹽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總銻 、總鉻 、苯胺類 等 |
季度 |
海水 | pH 值、高錳酸鹽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鹽、無機氮、總銻 、總鉻 、苯胺類 等 |
半年 |
土壤 | pH 值、鉻等 | 年 |
紡織印染工廠代為自行監測機構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SCT)是經國家認可委認可,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資質和計量認證CMA資質,已獲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認可,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檢測服務及綠色解決方案的綜合性第三方檢測公司,為紡織印染工廠代為自行監測服務,出具自行監測報告(CMA報告)滿足生態環境局對于排污許可證制度中紡織印染工廠自行監測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