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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環境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還需取得其他行業、領域許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適用于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的審批頒發以及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過程中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分為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活動。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允許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類別,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僅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單位,無需申領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依法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有關規定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免于申領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

?第二章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 3 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 3 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驗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包裝工具以及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場地,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五)有與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配套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具備與所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類別、規模和方式相適應的檢測分析能力。

第七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 1 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建立與所從事的危險廢物收集類別、規模和地域服務范圍相適應的收集體系,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貯存場所、設施、設備、包裝、運輸工具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四)有配套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滿足本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相應規定:

      (一)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證,具有運行期間和封場后的環境管理方案,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將填埋場退役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生產成本計提;

      (二)集中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具備與服務地域范圍相匹配的醫療廢物運輸能力;

      (三)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特定危險廢物類別或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方式等有專門要求的,應當符合其具體規定。

?第三章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的程序

第九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實行分級分類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其中,只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的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授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由貯存設施、設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貯存設施、設備所在地位于多個設區市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環境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并附具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或者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應當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等方式,為申請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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