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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工作程序(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省內危險 廢物轉移至省外的審批和省外危險廢物轉移入省內的審查工作工作程序。

一、工作職責

      (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工作。

      (二)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移入危險廢物單位能力核查。

      (三)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危險廢物轉移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工作程序

(一)危險廢物轉移至省外。

1.移出人應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份):

      (1)《廣東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見附件);

      (2)接受人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3)接受人提供的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方式的說 明;

      (4)移出人與接受人簽訂的委托協議或者合同。

      移出人可登錄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網上辦事統一申辦審批平臺 提交申請,或者提交紙質申請材料至省生態環境廳。

2.移出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人對其申請材料的 真實性負責。授權委托書應當具體載明下列事項:

      (1)代理人的簡要情況,包括姓名、性別、職務、電話, 并提供身份證;

      (2)委托事項及權限;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簽字(章)。

3.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省生態環境廳應立即 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 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省生態環境廳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根據移出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等信息,提出初步 審核意見。初步審核同意移出的,應向危險廢物接受地省級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發出跨省轉移商請函;不同意移出的,書面答復移 出人,并說明理由。

      省生態環境廳在收到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復函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的決定,并將相關信息通報省交通運輸廳、移出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和移入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5.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申請批準后,移出人應當按照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施危險 廢物轉移活動。移出人可以按照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在 有效期內多次轉移危險廢物。

6.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應當重新提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

      (1)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發生變化或者重量(數量) 超過原批準重量(數量)的;

      (2)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方式發生變化的;

      (3)接受人發生變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備擬接受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條件的。

(二)省外危險廢物轉移入省內審查。

      省生態環境廳在接到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請移出意見和相關材料后,征求接受地所在地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意見,地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省生態環境廳征詢意見 函后 5 個工作日內回復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在接到地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復函后 5 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書面答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將審查意見抄送接受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原則

      (一)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遵循就近原則。危險廢物跨省轉移 范圍為:福建、江西、湖南、廣西省(自治區);開展區域合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

      (二)省生態環境廳應遵循因地制宜、優勢互補的原則,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建立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共享、協同處置合作機制。已建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合作機制的, 按照合作協議規定簡化跨省轉移審批程序。

      (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豁免管理清單的規定, 危險廢物轉移至省外貯存、利用或處置,豁免環節為“利用、處置”的,仍需按本程序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

四、標準文書

      《廣東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

五、附則

(一)本程序用語含義:

      移出人,是指危險廢物轉移的起始單位,包括危險廢物產生 單位、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等。

      接受人,是指危險廢物轉移的目的地單位,即危險廢物的收貨人。

(二)本程序自 2022 年 月 日執行。

 

以上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也可點擊下方鏈接下載附件原文:

下載地址:《廣東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工作程序(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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