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現行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05年11月2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9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與目前環境影響評價“放管服”改革新形勢和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新任務新要求不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生態環境部對部門規章修改工作的總體部署,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組織對《程序規定》進行了修改,形成《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
二、編制思路
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修改的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主要修改內容說明
修改后全文共5個章節21條,即刪除“第五章 期限”,有關內容融合至其他章節,條款作出較大調整。實施范圍為生態環境部審批的建設項目,包括普通項目、海洋工程項目以及核與輻射項目,地方可以參考《程序規定》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特點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內容主要包括申請與受理、技術評估與審查、 批準與公告 3 部分主要流程,以及與審批程序關系較為密切的內容。
一是刪除不符合簡政放權要求的表述。調整文件名稱和適用范圍,不再包括已經不需要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刪除了不符合并聯審批原則的環評審批前置條件的有關表述。刪除了已經取消的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具備環評資質的機構編制的有關表述。
二是增加對違法違規行為監管的表述。增加受理后發現未批
先建等行為的,對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移送處罰的有關表述。增加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五個不批”的情形不予批準的表述。增加對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存在質量問題的進行處理處罰或信用管理的表述。
三是增加優化審批服務有關表述。增加了生態環境部和技術
評估機構主動服務、加快審查的要求。簡化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報告書(表)的受理要件為不超過4項。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 明確建設項目審批申請的受理以網上受理為主,并可以采用郵寄紙質件等方式實現不見面審批。增加了建設單位可以撤回報告書(表)的表述。增加了審查和技術評估不收費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