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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 2018 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8255 號)中,下達了《機動車環保檢驗數據聯網技術規范》制修訂任務,項目統一編號:2018-41

      本標準承擔單位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參加單位為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中心、常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中心。

1.2 工作過程

      根據任務要求,標準編制組對標準制訂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和方案進行了討論,確定初步標準制訂計劃,隨后編制組對國內典型地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現狀開展調研,對新排放標準實施、排放檢驗設備安裝運行、環保監管現狀進行詳細摸底和技術研討,掌握地方標準實施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匯總分析后編制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

      (1)基礎調查研究

      資料的查閱和收集工作,收集了相關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聯網管理文件。

      (2)調研相關標準實施情況

      調研國內相關行業、地方主管部門、檢驗設備供應及檢驗機構聯網等情況。實地調研南京、蘇州、常州、上海、杭州等城市機動車排放檢驗系統建設、上海機動車檢測中心信息系統建設和上汽集團乘用車公司新車下線情況。

      (3)組織召開技術交流和研討會

      組織了檢驗機構、汽車制造企業、地方主管部門進行技術交流和討論。

      (4)開展試點研究準備工作

      在江蘇試點三級聯網工作,落實試點準備工作。

      (5)編寫標準草案和開題論證報告

      根據前期研究確定的技術路線,編寫標準草案和開題論證報告。2018 11 月召開開題論證會,對主要內容進一步討論,對標準名稱以及適用范圍進行探討,討論是否應包括型式檢驗、遙感監測納入標準范圍,后經討論確定本標準主要考慮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如定期檢驗、注冊登記檢驗、監督抽測等。具體編寫過程如下:

      2019 1-5 月,與合作單位、檢驗設備供應商、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召開討論會,進一步討論聯網方式、數據保存和數據交換等主要內容條款。

      2019 6 月,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對標準進行多輪討論和修改,初步形成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

      2019 年下半年與部分省市開展了按照標準草案進行排放檢驗數據的聯網交換,通過具體的落地實施,編制組對傳輸的數據項目進行了調整和規范,后編制組經多次討論征求相關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文本內容。

      2020 4 月,標準通過征求意見稿審查會。按照專家意見,對標準名稱進行了調整,修改為《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及聯網規范》,對標準各項條款進行了梳理,對系統安全、視頻聯網等條款要求進行了完善補充,進一步規范附表格式和數據項目,并調整和補充了編制說明相關內容。

2 標準制訂必要性分析

2.1 相關環境管理工作的現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目前全國 3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開展了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

      截至 2019 年底,全國參加環保定期上線檢驗的汽車共有 24780.88 萬輛,占全國汽車保有量的 98.1%。全國已完成與國家—省—市三級聯網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共計8847 家,其中8260 家環保定期檢驗機構已完成新標準能力擴項, 具備新標準要求檢測能力;全國機動車定期環保檢驗機構雙怠速檢測線共計17604 條,穩態檢測線 9768 條,簡易瞬態檢測線 9359 條,自由加速檢測線 13576條,加載減速檢測線 14835 條,OBD 檢測線 27341 條。全國汽車定期環保檢驗機構建設情況詳見表 1

1  2019 年全國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參檢情況

序號

省份

環保定期檢驗機構

數(家)

 

汽油車(含燃氣車)檢測線(條)

柴油車檢測線

已聯網

已擴項

OBD檢測線(條)

雙怠

簡易工

自由

加載減

1

北京

36

36

358

69

219

27

43

2

天津

63

63

466

199

202

131

131

3

河北

496

496

1734

532

713

75

408

4

山西

255

251

557

458

473

363

359

5

內蒙古

296

293

620

462

489

415

442

6

遼寧

350

348

1230

854

854

675

700

7

吉林

292

206

526

522

576

463

490

8

黑龍江

347

216

778

555

475

353

411

9

上海

113

111

1019

248

335

168

268

10

江蘇

569

508

1151

545

883

495

524

11

浙江

257

257

1569

796

997

408

410

12

安徽

283

270

768

559

579

503

536

13

福建

261

261

725

403

538

390

529

14

江西

270

133

670

417

417

253

116

15

山東

941

941

3185

2330

2330

1598

1598

16

河南

589

575

1963

1622

1620

1231

1268

17

湖北

246

244

695

484

484

502

499

18

湖南

332

329

793

525

525

565

556

19

廣東

914

907

3024

1849

2041

1471

1574

20

廣西

272

272

816

496

541

452

452

21

海南

75

75

190

134

134

167

167

22

重慶

119

118

371

307

307

268

268

23

四川

289

287

1299

837

792

645

649

24

貴州

271

203

547

483

484

458

518

25

云南

264

264

857

627

627

713

713

26

西藏

14

13

39

24

33

27

26

27

陜西

177

176

569

360

460

283

346

28

甘肅

161

156

382

213

213

169

169

29

青海

42

32

113

79

81

76

78

30

寧夏

59

28

130

130

190

116

113

31

新疆

208

204

197

485

515

116

474

?

數據來源:地方生態環境部門上報數據

2.2 國家及環保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訂本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 加強對新生產、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訂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提出應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訂的規范進行排放檢驗并實現聯網。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 號)中,第一條要求嚴格執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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