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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支持深圳市生態環境事業發展,加強和規范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內涵】本辦法所稱深圳市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深圳市生態環境部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管理使用,專項用于支持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生態環境能力提升、推動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

第三條【管理原則】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目標明確、公正透明、依法依規、績效優先、標準科學、管理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生態環境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部門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或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配套申報指南或操作規程,完善內部業務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權力運行各環節的廉政風險防控。

      (二)編制專項資金資助計劃、中期專項資金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按要求組織開展績效管理。根據政策要求和目標設立專項資金資助計劃;根據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結果延續、調整或撤銷專項資金資助計劃。

      (三)建立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和項目檔案,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庫。

      (四)在政府網站上發布專項資金管理相關信息,編制并發布申報指南(通知),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受理審核、收集儲備、監督檢查、驗收評審等全流程項目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開展績效管理,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

      (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追回違規、驗收不通過等項目的資金。

      (六)加強對專項資金資助單位、專業機構、有關中介組織以及專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應懲戒措施,確保項目評審規范、資金安全。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依法依規辦理資金信息公開,包括專項資金分配結果、資助項目信息以及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等。

      (八)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職責】市財政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配合市生態環境部門制定或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組織協調專項資金預算編制,統籌平衡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做好專項資金整體調度。

      (三)根據需要開展專項資金的重點績效評價。

      (四)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相關部門(單位)職責】相關部門(單位)職責為:

      (一)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或申報事項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履行項目批復或合同(協議)的有關承諾和約定內容,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驗收評審和績效評價,實行檔案資料全過程管理。

      (二)專業機構根據市生態環境部門委托開展項目評審核查、監督檢查、驗收評審、績效評價等工作。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應按約履責,制定具體項目評審和管理辦法,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對象及范圍

第七條【申請對象】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機構等。

      (二)在深圳市行政區域或者深汕特別合作區從事生態保護與修復、環境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領域活動,并將深圳市行政區域或者深汕特別合作區作為專項資金直接受惠地。

      (三)未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環境信用評價結果不為紅牌。

第八條【使用范圍】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向:

      (一)生態環境污染防治。

      (二)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

      (三)生態環境技術發展。

      (四)生態環境能力提升。

      (五)根據國家、省相關主管部門及市委市政府出臺的相關規劃、政策和措施要求而開展的生態環境領域專項工作。

第九條【負面清單】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項目:

      (一)樓堂館所建設、修繕,交通工具和日常辦公設備購置及運行支出。

      (二)國家產業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項目。

      (三)已取得深圳市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

      (四)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預算管理、項目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十條【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及相關規定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并將專項資金預算納入部門預算。具體程序如下:

      (一)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測算分年度資金需求,編制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

      (二)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中期財政規劃編報專項資金預算,將專項資金預算納入部門預算一并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編報控制數。

      (三)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專項資金預算編報控制數及已完成立項審批的項目情況,進一步細化資金分配方案和對應項目,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將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編入部門預算草案再次報送市財政部門。申報單位為財政撥款單位的,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通知其將項目編入年初部門預算;申報單位為非財政撥款單位的,項目編入市生態環境部門年初預算。

      (四)市人大審議通過市生態環境部門預算草案后,市財政部門批復下達部門預算,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批復下達的預算執行。

      (五)因應急需要或者突發情況等特殊情況確需在年中安排的項目,經市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按程序下達預算指標。

      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批復下達的部門預算,編制當年專項資金支出進度計劃,跟蹤預算支出情況,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決算,納入年度部門決算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撥付】專項資金的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一)申報單位為財政撥款單位的,在市財政部門批復申報單位部門預算、市生態環境部門下達扶持計劃后,申報單位按扶持計劃和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支出。

      (二)申報單位為非財政撥款單位的,在市財政部門批復下達市生態環境部門預算后,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項目實施程序】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申報指南(通知)發布、申報受理、項目評審、項目公示、計劃下達、信息公開等項目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庫管理】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對于通過形式審查和立項評審的項目,市生態環境部門將其納入項目庫,并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和向社會公示,存在異議且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市生態環境部門將其從項目庫中剔除。項目庫管理試行項目信息動態更新管理機制,項目入庫后三年內未再次獲得專項資金審核的將自動清退。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申報指南(通知)、分配結果、投訴受理及處理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績效管理】市生態環境部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績效目標確需調整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市財政部門。

獲得資金的申報單位應接受市生態環境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會計準則和核算制度,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完成績效評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市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實施全過程監管,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評價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責令整改、撤項等處理措施,依照規定追回專項資金并與國庫系統對賬。

第十七條【申報單位違規處罰】申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或協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損失,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停止發放或追回已發放專項資金并與國庫系統對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具體細則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專業機構和專家違規處罰】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評審、驗收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資金以及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生專項資金損失等不利后果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者約定追究專業機構相應責任。

      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專家資格,追究其相關責任并向社會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市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違規處罰】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生態環境部門、市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管理費用】專項資金管理費用按照相關規定列入市生態環境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一條【有效期】本辦法自20207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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