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 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 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要求,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范圍和原則
(一)管理范圍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從業單位和個人”),是指在本省從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修復、 環境監理、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以及相 關監測檢測、地勘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管理原則
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運用報告評審、 弄虛作假行為調查、信用管理等事中事后管理手段,構建單位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多元共治管理模式。
二、從業單位責任
從業單位和個人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落實以下責任:
(一)從業單位應具備環境類、土壤類或地質類等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人員,并在相關報告責任頁中體現。
(二)從業單位應具備開展相關工作所必需的場所,包括具備必要的辦公條件、相關工作檔案資料管理設施及場所等。
(三)報告編制單位對其出具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 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或方案”)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負責,并落實編制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責任。
(四)報告編制單位按照約定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五)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單位應按照備案的風險管控和修 復方案進行施工。
(六)風險管控和修復施工單位不得從事同一地塊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
(七)從業單位和個人應依法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 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三、報告評審與管理
(一)報告評審
報告編制單位負責出具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 和修復方案,并配合完成報告或方案的評審、備案工作。包括:
1.報告編制單位應配合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相關報告或方案的評審、備案;
2.報告編制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參加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組織的報告評審;
3.報告審核通過但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報告編制單位應配合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在評審結束后 30 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完善后的報告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二)報告不予受理
報告編制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6 個月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單位出具的報告:
1.單位基本情況弄虛作假或出具虛假報告的;
2.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或二次污染事故的;
3.偽造、變造數據的;
4.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
(三)禁止從事報告編制業務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報告編制單 位出具虛假報告且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報告編制業務。報告編 制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禁止從事 報告編制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報告編制業務。
四、弄虛作假行為調查
本工作指南所稱的弄虛作假行為,是指從業單位或個人蓄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導則或規范要求,在土壤 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環境監理、風險管 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以及相關監測檢測、地勘 等活動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或方案,或者在接受檢查時提 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等行為。
(一)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線索的發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線索的發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報告評審、現場檢查等過程中,專家及相關管理部門發現的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 線索;
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等相關行為的投訴或舉報線索,或接到其他部門移交的問題線索。
(二)針對涉嫌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開展調查。
1.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專家,為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作假行為調查取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 持。
2.監測機構出具的土壤監測報告涉嫌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方法》(環發〔2015〕175 號)開展調查。
3.針對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 方案編制、風險管控、修復、環境監理、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 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及地勘等活動的從業單位或個人涉嫌弄虛 作假行為的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偽造訪談記錄和地塊歷史資料;
(2)偽造、篡改布點采樣數據,如偽造、調換真實土壤樣品,偽造、篡改土壤采樣時間及原始記錄等;
(3)出具虛假檔案材料,如偽造二次污染防控措施、效果, 偽造監理記錄,故意隱瞞或造假修復后土壤最終去向,或以不相關項目照片和影像資料等充當支撐材料;
(4)刻意隱瞞、謊報重大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5)在接受檢查時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
(三)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處罰
1.經調查證實監測機構出具的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報告弄虛作 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 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 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2.經調查證實從業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或方案的,生態環境主 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對相關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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