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規范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 年版)》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全國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各級自然保護地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本辦法所稱的各類自然保護地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組織和協調全國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地以及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和重點海域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實施重點監管。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市級及市級以下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開展本行政區域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日常監管。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參與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督。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對全國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設立、晉(降) 級、調整、整合和退出實施監督,建立會簽審查工作機制,開展常態化監控。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的設立、晉(降)級、調整、整合和退出實施監督,建立會簽審查工作機制,開展常態化監控。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組織建立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制定相關技術標準,組織建設全國自然保護地“天空地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重點開展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測。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地“天空地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開展本行政區域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測。
生態環境部自然保護地監測網絡與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自然保護地監測網絡實行聯網和數據共享。
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發布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狀況報告。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定期組織開展國家級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推送遙感監測發現的問題線索,同時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自然保護地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問題線索進行實地核實;問題屬實的應當進行處理和整改,并將結果上報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部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問題線索、實地核實、處理整改臺賬系統。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問題線索、實地核實、處理整改臺賬系統。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國家級自然保護地保護成效評估,統一發布國家級自然保護地保護成效評估結果。
國家級自然保護地保護成效評估,原則上每五年開展一次。對存在生態環境變化敏感、人類活動干擾強度大、生態破壞問題突出等情況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可適當增加評估頻次。
生態環境部將國家級自然保護地保護成效評估結果和整改建議反饋給被評估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抄送自然保護地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自然保護地保護成效評估的實施規程和相關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另行組織制定。
省級及省級以下生態環境部門參照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的自然保護地保護成效評估實施規程和相關標準,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保護地保護成效評估。
第十條 自然保護地內存在重大生態環境破壞等突出問題, 列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專項督察或者“回頭看”的,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等規定開展。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定期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強化監督,包括如下工作:
(一)生態環境部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和違法排放污染物等嚴重破壞生態環 境問題的重點問題臺賬,將問題線索推送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并移送自然保護地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情況完善本行政區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重點問題臺賬,組織開展實地核實,向生態環境部上報實地核實和處理整改結果;
(三)生態環境部組織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地重點問題的處理、整改和生態修復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整改并視情予以通報。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強化監督納入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保護統籌強化監督的整體工作部署,實行統一安排、統一調度和統一實施。
第十二條 省級及省級以下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日常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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