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停、退役與關閉、長期監護等過程應遵守的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原則與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鈾礦冶設施,釷礦或其他伴生放射性礦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1806 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規程
GB 14585 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
GB 14586 鈾礦冶設施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23726 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
HJ 1015.1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鈾礦冶
HJ 1015.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鈾礦冶退役
3 術語和定義
3.1 鈾礦冶 mining or milling of uranium ores
以提取鈾為目的含鈾系放射性核素礦石的開采、選礦和水冶過程或處理活動的簡稱。
3.2 鈾礦冶設施 uranium mine and mill facilities
具有一定規模的從事鈾礦開采、選冶的設施,主要包括:
——鈾礦生產、冶煉的實驗設施和場所;
——鈾礦山(露天礦、地下礦)場所;
——鈾選礦廠和水冶廠;
——鈾礦堆浸場地和地浸采鈾井場;
——鈾礦冶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
3.3 采礦廢石 mining debris
采掘過程中產生的鈾含量達不到可用作礦石的巖石。
3.4 鈾尾礦(渣) uranium tailings (slags)
為提取鈾,從礦石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細碎殘渣,包括水冶過程產生的殘余物和堆浸處理礦石而產生的殘渣。
3.5 鈾濃縮物 uranium concentrate
又稱鈾礦石濃縮物,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處理鈾礦石及其他含鈾物料制得的含鈾量高的粗制產品。
3.6 堆浸 heap leaching
將礦石或表外礦石破碎或造粒之后,堆積在不透水的天然或人造基底上,噴淋浸出劑到筑堆的礦石上面,經滲透溶浸后,收集浸出液回收有用成分的工藝過程。
3.7 地浸采鈾 in-situ leaching of uranium
將配制好的溶浸液通過注入井注入具有適當滲透性能的鈾礦層里,在鈾礦層中滲透和擴散,與天然埋藏條件下的鈾礦物發生化學反應,生產含鈾元素的浸出液,然后通過抽出井收集鈾浸出液的采鈾工藝。
3.8 原地爆破浸出in situ blasting leaching
通過爆破將采場內礦石破碎到一定塊度,在原地用事先配制的溶浸液對礦石進行噴淋,再將所形成的浸出液送地面進行水冶處理的方法。
3.9 槽式排放discharge through storage tank
將擬排放的廢水先注入貯槽中,按照相關規定檢測其濃度,當濃度低于排放管理限值時方可排放,并記錄排放總量和排放濃度,當濃度高于排放管理限值時,不準排放,應將其返回再處理直至濃度低于管理限值的一種方式。
3.10 關停 shut-down
鈾礦冶設施因某些非例行原因停止使用并在某些條件下恢復使用前,或在終止生產后、退役治理實施前所采取的行動。
3.11 退役與關閉 decommissioning and close-out
鈾礦冶設施利用壽期終了或其他原因永久終止運行后,在充分考慮保護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 與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清除設施污染或者對污染源(坑井口、鈾尾礦(渣)庫和廢石場等) 進行治理達到相關標準要求所進行的各種活動。
3.12 環境整治 environmental remediation
對受到污染或地貌被破壞的場地進行去污、清除、恢復地貌和植被等補救行動。
3.13 有限制開放或使用 restricted release or use
場址或設備、器材、建(構)筑物因其潛在的放射性危害而限制其開放或使用,這種限制通常以禁止某種特定活動(如建房居住、種植或收獲特定食物、破壞性或損壞性開發及其進入食物鏈的行為)或規定某種特定方式(如規定某種材料只能在某一設施內循環或再利用)來約定。
3.14 無限制開放或使用 unrestricted release or use
污染或潛在污染水平足夠低的場址或設備、器材、建(構)筑物不受任何放射性限制的開放或使用。
4 基本要求
4.1 鈾礦冶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停、退役與關閉、長期監護等實踐均應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進行,建設綠色礦山,保護人體健康與生態環境。
4.2 鈾礦冶生產實踐過程中,應遵循實踐的正當性、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和劑量限制要求。
4.3 鈾礦冶設施的建設和退役應分別根據 HJ 1015.1 和 HJ 1015.2 的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4.4 鈾礦冶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執行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要求。共生有釷的鈾礦冶還應防治釷系核素的放射性污染。
4.5 鈾礦冶企業應根據 GB 23726 的規定,制定各階段的環境輻射監測計劃,開展相應監測工作, 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4.6 鈾礦冶放射性廢物的管理應滿足 GB 14585 的要求,應盡可能集中堆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鈾礦冶廢物應與生產工藝改革、技術改造、綜合利用或復用相結合,做到廢物最小化。
4.7 鈾礦冶企業應貫徹“邊生產、邊治理”的原則,根據 GB 14586 的規定,制定和執行退役計劃, 并將退役治理和環境整治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鈾礦冶設施退役和關閉時應同步進行生態修復。
4.8 鈾礦冶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設立輻射環境保護機構,負責本單位環境監測、“三廢”管理、環境應急等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和監測儀器設備。
4.9 鈾礦冶企業應建立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制定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大綱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有關人員對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的責任;建立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方面的崗位責任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操作規程、資料存檔制度、報告制度等規章制度。
4.10 鈾礦冶企業應建設和保持良好的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企業文化,從事輻射防護、輻射環境保護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人員應進行教育、培訓和定期考核。對從事職業照射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輻射防護教育與培訓。
5 劑量限制和污染物濃度限值
5.1 劑量限值
5.1.1 鈾礦冶從業人員職業照射有效劑量限值連續 5 年的年平均(但不可做任何追溯性平均)不應超過 20 mSv,任何一年不超過 50 mSv。
5.1.2 鈾礦冶以及其他輻射實踐累計所致公眾年有效劑量限值不超過 1mSv,特殊情況下,如果 5個連續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不超過 1 mSv,則某一單一年份的有效劑量可提高至 5 mSv。
5.2 劑量約束值
5.2.1 鈾礦冶企業應根據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制定其實踐所致職業照射和公眾照射的有效劑量 約束值。
a) 一般情況下,職業照射的有效劑量約束值取連續5年的平均有效劑量不超過15 mSv/a;
b) 特殊情況下,職業照射的有效劑量約束值可以大于15 mSv/a,但不得超過20 mSv/a;
c) 運行期公眾照射的劑量約束值取連續5年的平均有效劑量不超過0.5 mSv/a;
d) 退役與關閉后公眾照射的劑量約束值不超過0.3 mSv/a。
5.2.2 考慮鈾礦冶既受到γ 外照射又受到氡子體和鈾系長壽命核素α 氣溶膠的內照射的特殊性, 職業照射輻射劑量應滿足公式(1)的規定:
式中:
Hp—— 該年內貫穿輻射照射所致的個人有效劑量,單位為毫希[沃特](mSv);
IRnD—— 吸入氡子體α潛能的年攝入量,單位為焦[耳](J);
Iα —— 吸入鈾系長壽命核素α氣溶膠的年攝入量,單位為貝可[勒爾](Bq);
DL —— 只考慮外照射的年劑量約束值15 mSv,單位為毫希[沃特](mSv);
IRnD,L —— 按照15 mSv劑量約束值導出的吸入氡子體α潛能的年攝入量約束值,單位為焦[耳](J);
Iα,L —— 按照15 mSv劑量約束值導出吸入鈾系長壽命核素α氣溶膠的年攝入量約束值,單位為貝可[勒爾](Bq)。
5.3 事故公眾劑量控制值
單次事故情況下所致公眾有效劑量不超過 1 mSv。
5.4 攝入量約束值
根據 GB 18871-2002 附錄B 的 B1.3.4 規定,在不考慮其他照射的情況下,表 1 給出了職業照射相應的吸入氡(222Rn)或 220Rn 子體及鈾系長壽命核素α 氣溶膠的攝入量約束值。
表 1 攝入量約束值(Ij,inh,L)
類型 | 核素? | 攝入量約束值 |
職業照射 | 222Rn 子體 α 潛能攝入量(照射量)a | 0.013 J(3 WLM) |
220Rn 子體 α 潛能攝入量(照射量)b | 0.038 J(9 WLM) | |
鈾系長壽命核素 α 氣溶膠攝入量c | 2140 Bq | |
a:職業照射 Rn-222 子體利用的轉換系數為 1.4 mSv/(mJ·h·m -3),呼吸率為 1.2 m3/h;? b:職業照射 Rn-220 子體利用的轉換系數為 0.47 mSv/(mJ·h·m -3),呼吸率為 1.2 m3/h; c:對于職業照射考慮天然鈾系5個長壽命α核素處于放射性平衡狀態下;吸入劑量轉換因子(Sv/Bq)分別為(238U)7.30×10 -6、(234U)8.50×10-6、(230Th)1.30×10 -5、(226Ra)3.20×10 -6、(210Po)3.00×10 -6。 |
5.5 導出濃度
5.5.1 考慮年工作時間為 2000 h,在不考慮其他照射的情況下,表 2 給出了由劑量限值和劑量約束值導出鈾礦冶輻射工作場所主要核素的導出空氣濃度(DAC)。
5.5.2 導出濃度只是為了設計、管理和監測的方便而給出的參考值,根據工作需要,可允許一次或多次吸入空氣中的放射性物質濃度超過 5.5.1 的規定,但一年內吸入放射性物質不應超過年攝入量約束值 Ij,inh,L。
對于鈾礦冶設施所致住宅和非放射性職業工作場所內的氡持續照射,其最優化的行動水平應符合GB 18871-2002 附錄H(提示的附錄)中的規定。
5.6 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