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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征求意見稿)》(修訂GB 5084)編制說明

1 標準修訂編制背景

1.1 任務來源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于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食品安全和土壤及地下水生態環境安全至關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 均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提出“系統構建標準體系,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進一步嚴格污染物控制要求”。因此,生態環境部委托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牽頭,聯合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農業農村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等單位開展《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標準》)(GB 5084-2005)修訂工作,項目編號 369

1.2 工作過程

      項目承擔單位組成《標準》修訂編制組,在生態環境部和地方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開展了資料收集、數據分析、專家咨詢和論證等相關工作。

      一是資料收集。編制組對農田灌溉背景、農田灌溉水質調查監測、污水和再生水農業灌溉以及國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等情況進行系統收集。主要包括。

      (1)國內相關法規政策。匯總整理《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條”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梳理分析農田灌溉水質有關規定及條款。

      (2)《標準》歷次制修訂情況。收集了《標準》歷次制修訂版本及編制說明、征求意見情況等資料,詳細梳理相關控制指標的設定和限值制修訂的過程及依據。

      (3)農田灌溉水質相關標準。收集和梳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2007)等與農田灌溉水質有關的標準制修訂和應用情況。

      (4)國際上相關標準。收集了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美國、加拿大等國家與農田灌溉水質或灌溉要求有關的標準,分析各國或地區農田灌溉水質相關標準的制定和使用情況。

      (5)有關文獻和報告。系統收集城鎮生活污水、農村生活污水和養殖業污水等處理再生后,用于農田灌溉的水質情況、灌溉后對農業生態環境的影響和污水灌溉影響等相關研究、資料、文獻和數據。

      (6)相關監測數據。收集整理部分地區農田灌溉水質監測數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的水質監測數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后的水質監測數據。

      二是資料分析。編制組對收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研究文獻以及監測數據等資料進行了系統分析。主要包括:對南方因水質性缺水和北方因資源性缺水等開展的污水灌溉,造成的農田土壤環境、農產品安全及人體健康風險等;我國典型區域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狀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再生后用于農田灌溉的潛在環境風險;南方和北方農田灌溉水源的實際情況,尤其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情況和水質。初步確定本次《標準》修訂的關鍵問題和基本思路,包括適用范圍、增加控制項目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三是編制開題論證報告和《標準》修訂草案。編制《標準》修訂開題論證報告,并初步征求了中國農業大學、中國農業科學院農田灌溉研究所、湖南省農業科學院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召開多次會議,在編制組內外對《標準》初步修訂進行了詳細討論,形成開題論證報告和《標準》修訂草案。

      四是通過開題論證。2020 3 5 日,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在北京組織召開了《標準》修訂開題論證技術審查會。來自農業農村部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湖南省農業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農田灌溉研究所等有關單位專家對開題報告及《標準》修訂草案進行了審閱論證。專家一致同意通過《標準》修訂的開題論證,并提出重點關注和論證的問題建議。

      五是征求部內相關司局意見。2020 4 月,完成《標準》(修訂初稿)及編制說明,征求生態環境部部內相關司局意見。5 10 日,就部內司局提出的問題和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究討論,問題主要集中在標準選擇控制項目的確定、監測分析方法、標準適用范圍等方面。會后根據專家意見對《標準》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六是編制征求意見稿并通過技術審查。2020 6 5 日,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在北京組織召開了《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的技術審查會。會議邀請生態環境部科技委、農業農村部環境監測總站、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北京林業大學等有關單位組成專家組。會議聽取了主要技術內容、編制過程的匯報,并一致同意通過技術審查。針對專家提出的問題與建議,編制組進行了深入研究和討論分析,并補充相關資料,多次討論修改,形成《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

2 標準修訂必要性分析

2.1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標準》(GB 5084-2005)自頒布實施以來,在規范農田灌溉水質,確保農用地土壤質量和農產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農業農村和社會經濟發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條”的實施,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及其管理等提出了新要求。如“土十條”“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中第(五)條要求“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提出“制定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物標準和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應當適應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利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農田灌溉水質及其標準制修訂提出了要求。及時修訂和完善《標準》已成為土壤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基礎工作之一。

2.2 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嚴重缺乏的國家,水資源總量雖然位居世界第六位,水資源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1/4,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第一用水大戶。根據《2018 年中國水資源公報》,農業用水約占全國用水總量的 61.4%, 水對我國的糧食、棉花及蔬菜的品質和產量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2011 年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中《灌區基本情況普查報告》顯示,全國灌溉面積 10 億畝,其中耕地灌溉面積 9.22 億畝,園林草地等非耕地灌溉面積 0.78 億畝。在灌溉面積中,水庫、塘壩、河湖引水閘、河湖泵站、機電井、其他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積分別為 1.88 億畝、0.95 億畝、2.72 億畝、1.78 億畝、3.61 億畝和 0.35 億畝。不同水源工程灌溉面積合計 11.29 億畝,其中多水源聯合灌溉面積 1.29 億畝。

      長期以來,特別是在干旱季節,為保障農業灌溉用水,往往忽視農業灌溉用水的水質安全,甚至在一些地方用污水灌溉。1972 年在石家莊召開的全國污水灌溉會議,確定了“積極慎重”的發展方針,并制定了污水灌溉暫行水質標準。到 80 年代末,我國污灌面積已達 140 hm2,其中,天津市達 15.3 hm2,居全國各大城市第一位,北京市達 8.9 hm2。先后形成了北京、天津武寶寧、遼寧沈撫、山西惠明及新疆石河子五大污灌區。到 1991 年,全國污灌面積達 306.7 hm2。而1996~1999 年原農業部組織的第二次污水灌區農業環境質量調查顯示, 1996 年全國污水灌溉面積為 360 hm2,占全國總灌溉面積的 7.3%,到 1999 年已經發展到 440 hm2。然而,劣質農田灌溉水的使用給農區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嚴重制約農業可持續發展。第二次污水灌區農業環境質量調查的 57 個典型污水灌區中,土壤超標面積達 67.77 khm2,占典型污水灌區面積的 14.6%。此外,污水灌溉還易造成農產品質量下降,易腐爛,不耐儲存;農作物有毒物質增加,農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蓄積甚至超過國家食品限量衛生標準。

      2018 年我國非常規水源中 7.2 億噸左右的再生水用于城市綠化和牧草灌溉等農林牧業。到 2030 年,農業可利用非常規水資源量可達 3.438×1010 m3。預計農業可利用再生水資源量為 2.951×1010 m3,其中農田灌溉量為 1.645×1010 m3。在淡水資源缺乏而非常規水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特別是北方干旱地區,開發利用非常規水資源不失為解決當地淡水資源短缺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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