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市環境應急預案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技術評估指南(試行)》、《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技術指南》、《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關于運行廣東省環境風險源與應急資源信息數據庫平臺的通知》等文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局機構改革、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的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的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以下企業適用于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涉重金屬企業(電鍍、線路板、金屬表面處理)和印染企業;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中提及到的其他行業企業;
(六)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鼓勵非第三條所述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第五條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環境應急預案的綜合管理工作,各鎮(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做好轄區內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案編制前的準備
第六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第七條 預案編制前的準備工作:
(一)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且應制定相關編制計劃,明確任務分工和經費預算。
(二)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
(三)環境應急預案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跨市行政區域的企業,須編制分市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八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并能滿足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并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五)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條 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四)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五)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六)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八)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九)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十)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十一)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以及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等。
?第四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初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初案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一般包括具有相關領域專業知識、實踐經驗的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且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不少于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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