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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9號)、《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粵府〔2019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山市環境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評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中山市鎮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按照有關規定由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向中山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版(報告書10份,報告表3份),電子版1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紙質版10份,電子版1份(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除外)。

      3、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需要技術評估的,應當在受理時將技術評估所需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建設單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按照審批權限規定不屬于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六條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在其網站(網址:httpzsepb.zs.gov.cn)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第七條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可委托環境影響評估機構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評估,組織專家評審。環境影響評估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

第八條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主要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質量等方面。

 

第四章    

第九條  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中山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予以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對不符合審查要求的建設項目,中山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不予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在作出批準的決定前,在其網站公示擬批準或不予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批準決定后,在其網站公告建設項目審批決定。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中山市生態環境局重新審核。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審批或重新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第十四條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分別壓縮至15日、10日內。如需建設單位修改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涉海項目依法需征求其他單位意見的,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五條  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中山市生態環境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  需要進行公告、公示、聽證、專家評審和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技術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20日內完成。

 

第六章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列期限日期均為工作日。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xxxx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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