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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程序(試行)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有關規定,規范廣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現結合《關于印發<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以下簡稱《指南》),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市本級的評審工作,各區可參照執行。

二、評審范圍

      以下4種情形需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并報送評審:

      (一)建設用地地塊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

      (四)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造紙、印染、汽車拆解、造船、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用地,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場、市政及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用地,其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

三、組織機制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評審。負責受理評審申請,委托開展技術評估和監測質量監督,回復評審意見,管理檔案、信息,公開報告質量信息。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協同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評審。按照《指南》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核實地塊信息;推薦專家進入專家庫。

四、評審流程

      (一)提交申請

      土地使用權人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提交以下評審材料(一式兩份紙質版材料,需附光盤電子版材料):

      1.評審申請(需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表)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全本、簡本)及如下附件:

      (1)申請人承諾書、報告編制單位承諾書

      (2)矢量電子數據(國家2000坐標系)

      (3)分析檢測單位CMA證書、檢測能力附表

      (4)基本信息表

      (5)信息公開口徑

      (6)其他

      (二)形式審查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1.形式審查不通過的,于5個工作日內(含本數,下同)通知土地使用權人予以退回。

      2.未收到退回通知的,視作第5個工作日起正式受理。

      (三)組織評審

      1.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環境技術中心實施監測質量監督、技術評估等。對需要召開專家審查會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1)參會人員

      市生態環境局、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市環境技術中心、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相關人員,專家,土地使用權人、調查單位項目負責人、檢測單位現場采樣分析人員及相關人員。

      (2)專家組成

      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3人。專家應具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工作經驗。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相關企業的,優先選擇熟悉相關工藝流程的行業專家;涉及地下水污染的,優先選擇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3)會議審查

      會議由市環境技術中心主持,場地調查單位陳述報告并播放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現場影像資料。專家組討論后,形成專家審查意見,明確結論為“通過”(不需修改)或“原則通過但需修改(列明具體修改意見)”或“不予通過”。

      (4)修改與復核

      審查意見為原則通過但需修改的,申請人按審查意見修改,完成后交技術中心組織復核。審查會翌日起停止計時,復核通過的下一個工作日恢復計時。

      如審查會后15個自然日未完成修改并復核通過,申請人可在到期前向技術中心書面申請一次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5個自然日,不申請的不延期。申請人提交修改材料時,應預留3個工作日的復核操作時間。到期(含延期)未完成修改并復核通過的,從下一個工作日恢復計時,并由技術中心按審查意見為不通過處理。

      2.市環境技術中心根據專家審查及復核情況,在報告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評估意見。

      3.市生態環境局書面征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意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報告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評審意見,明確涉及其職責的內容評審結論為“通過”(不需修改)或“不予通過”(注明理由)。對報告中非重大且不影響技術評估的問題,可組織土地使用權人修改(修改時間不超過5個自然日,不計在評審時間內),并根據修改結果回復意見(需注明修改內容)。

      (四)評審結果

      市生態環境局綜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意見、技術評估意見,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形成評審意見并抄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五)系統登記

      評審意見形成后,市生態環境局通知土地使用權人,由其在2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最終版重新上傳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市生態環境局在報告最終版上傳后2個工作日內,在“污染地塊管理系統”上傳評審意見及相關材料。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系統查詢或提取相關意見材料。

五、其他說明

      (一)對免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管理的地塊,相關責任人應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密切注意,一旦發現土壤或地下水的異常情況,立即停止相關作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環境安全,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各區生態環境分局可結合本區組織架構、地塊的復雜程度等,制定相應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程序。

      (三)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局有關規定與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為準。國家和廣東省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提出新的管理要求的,按新要求執行。

    

      附件: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申請表.docx

      2.申請人承諾書.docx

      3.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docx

      4.基本信息表.docx  

      5.信息公開口徑.docx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87日印發


工作程序來源: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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