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指南提出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的工作目的與原則、程序、方法、內容、檔案管理等。
本指南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環境監理。
本指南不適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南的引用而成為本指南的條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2523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 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50319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8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
DB 44/26 廣東省地方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T27 廣東省地方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814 廣東省地方標準 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DB 44/T753 廣東省地方標準 環境噪聲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建設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2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3.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指建設用地已經過調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且需要開展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的項目,也指土壤污染修復工程,不包含風險管控。
3.4 原位修復
不移動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塊發生污染的位置對其進行原地修復或處理。
3.5 異位修復
將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從地塊發生污染的原來位置挖掘或抽提出來,搬運或轉移到其他場所或位置進行治理修復。
3.6 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
按照環境監理合同對地塊治理和修復過程中的各項環境保護技術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理。
3.7 環境監理單位
具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相應工作能力和相關工作經驗、承擔環境監理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4 工作目的與原則
4.1 工作目的
環境監理單位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環境監理合同等,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專業化的環境保護咨詢和技術服務,監督土壤污染修復施工單位全面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技術要求,實現對土壤污染修復工程過程中二次污染的控制。
4.2 工作原則
4.3 公正性原則
環境監理單位依據土壤污染修復項目等相關文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標,客觀、公正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相關工作。
4.4 針對性原則
根據污染地塊特點和修復工藝,重點針對土壤污染修復期間的二次污染防治要求, 開展監督和管理。
4.5 適時性原則
鑒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各種因素影響,可能導致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的變更,因此環境監理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環境監理方案與工作內容。
5 工作程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工程環境監理的工作程序見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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