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的選址、建設、運行、封場、土地復墾等過程的環境保護要求,以及替代貯存、填埋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和填埋場的選址、建設、運行、封場、土地復墾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現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和填埋場的運行、封場、土地復墾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以及替代貯存、填埋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環境管理。
針對特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發布的專用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其貯存、填埋過程執行專用環境保護標準。
采用庫房、包裝工具(罐、桶、包裝袋等)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過程的污染控制,不適用本標準,其貯存過程應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7643 土工合成材料 聚乙烯土工膜
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557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
HJ 761 固體廢物 有機質的測定 灼燒減量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NY/T 1121.16 土壤檢測 第 16 部分: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
TD/T 1036 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1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3.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企業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且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工業固體廢物。
3.2
貯存 storage
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3.3
填埋 landfill
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3.4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facility
用于臨時堆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土地貯存設施。封場后的貯存場按照填埋場進行管理。
3.5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landfill
用于最終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填埋設施。
3.6
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class Ⅰ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按照HJ 557 規定方法獲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種特征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 GB 8978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一級標準執行),且 pH 值在 6~9 范圍之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3.7
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class Ⅱ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按照 HJ 557 規定方法獲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濃度超過 GB 8978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一級標準執行),或 pH 值在6~9 范圍之外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3.8
Ⅰ類場 classⅠ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landfill facility
可接受本標準6.1 條規定的各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并符合本標準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要求規定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及填埋場。
3.9
Ⅱ類場 class Ⅱ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landfill facility
可接受本標準 6.2 條、6.3 條規定的各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并符合本標準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要求規定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及填埋場。
3.10
充填 mining with back filling
為滿足采礦工藝需要,以支撐圍巖、防止巖石移動、控制地壓為目的,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為充填材料填充采空區的活動。
3.11
回填 back filling
在復墾、景觀恢復、建設用地平整、農業用地平整以及防止地表塌陷的地貌保護等工程中,以土地復墾為目的,利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替代土、砂、石等生產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間、露天開采地表挖掘區、取土場、地下開采塌陷區以及天然坑洼區的活動。
3.12
天然基礎層 native foundation
位于防滲襯層下部,未經擾動的巖土層。
3.13
人工防滲襯層 artificial liner
人工構筑的防止滲濾液進入土壤及地下水的隔水層。
3.14
單人工復合襯層 single composite liner system
由一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和粘土類襯層構成的防滲襯層,其結構參見附錄 A。
3.15
相容性 compatibility
某種固體廢物同其他固體廢物接觸時不會產生有害物質,不會燃燒或爆炸,不發生其他可能對貯存、填埋產生不利影響的化學反應和物理變化。
3.16
人工防滲襯層完整性檢測 artificial liner integrity testing
采用電法及其他方法對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合成材料襯層是否發生破損及破損位置進行檢測。
3.17
封場 closure
貯存場及填埋場停止使用后,對其采取關閉的措施。尾礦庫的封場也稱閉庫。
4 貯存場和填埋場選址要求
4.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定規劃要求。
4.2 貯存場、填埋場的位置與周圍居民區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確定。
4.3 貯存場、填埋場不得選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4 貯存場、填埋場應避開活動斷層、溶洞區、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以及濕地等區域。
4.5 貯存場、填埋場不得選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 以及國家和地方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內。
4.6 上述選址規定不適用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充填和回填。
5 貯存場和填埋場技術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根據建設、運行、封場等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不同,貯存場、填埋場分為 I 類場和 II 類場。
5.1.2 貯存場、填埋場的防洪標準應按重現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設計,國家已有標準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5.1.3 貯存場和填埋場一般應包括以下單元:
a) 防滲系統、滲濾液收集和導排系統;
b) 雨污分流系統;
c) 分析化驗與環境監測系統;
d) 公用工程和配套設施;
e) 地下水導排系統和廢水處理系統(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設置)。
5.1.4 貯存場及填埋場施工方案中應包括施工質量保證和施工質量控制內容,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同時可作為建設環境監理的主要內容。
5.1.5 貯存場及填埋場在施工完畢后應保存施工報告、全套竣工圖、所有材料的現場及實驗室檢測報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為人工合成材料襯層的貯存場及填埋場還應提交人工防滲襯層完整性檢測報告。上述材料連同施工質量保證書作為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
5.1.6 貯存場及填埋場滲濾液收集池的防滲要求應不低于對應貯存場、填埋場的防滲要求。
5.1.7 貯存場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之外,其設計、施工、運行、封場等還應符合相關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及行業標準要求。
5.1.8 食品制造業、紡織服裝和服飾業、造紙和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與生活垃圾性質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以及有機質含量超過 5 %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煤矸石除外),其直接貯存、填埋處置應符合 GB 16889 要求。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