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適應范圍和定義
一、應按照本指引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包括:
(一)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二)擬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 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擬終止生產經營活動、變更土地用途或擬收回、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
(四)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商業、新型產業用地(M0)的重點行業企業生產經營用地。
(五)城市更新后用地功能規劃變更為商業服務業用地和新型產業用地的地塊。
(六)擬轉為建設用地的 C 類農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其他用地。
二、鼓勵和支持工業用地在土地使用權人變更過程中參照本指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三、土地規劃變更、法定圖則調整以及其他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開展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四、本指引所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定義參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執行,商業用地的定義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執行,新型產業用地(M0)的定義參照《深圳市城 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執行。
五、本指引所述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相關規定,根據企業的行業類型、生產規模和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每年印發并動態更新。
六、本指引所述的重點行業企業包括:
(一)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印染、醫藥制造、鉛酸蓄電 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生產經營活動;
(二)從事過污水處理、垃圾填埋、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焚燒、危險廢物及污泥處理處置等活動;
(三)其他生產、貯存、回收和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行業企業。有毒有害物質的定義參照《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 3 號)執行。
七、如國家和廣東省對需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有新規定的,除滿足本指引要求外,還須滿足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
第二章 工作流程與要求
一、疑似污染地塊名單
(一)擬開展土地整備的地塊
1.列入土地整備計劃的地塊,區土地整備主管部門應向市生態環境局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管理局”) 提供轄區內土地整備項目基礎信息表(附件 1),書面征求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意見。
2.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根據土地整備項目資料,結合轄區內土壤環境日常監管情況,將符合本指引第一章規定的地塊 列為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將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和確認不屬于疑似污染地塊的清單書面反饋至區土地 整備主管部門,并抄送至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區土地儲備主管部門在地塊入庫儲備前、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地塊出讓前,應查詢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
如相關資料無法支撐判斷地塊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 狀況調查,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應按照保守原則將地塊列為疑似污染地塊。
3.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將疑似污染地塊相關信息上傳至廣東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如深圳市后期開發新系統,則使用新系統,下同),分配污染地塊管理系統賬號,書面通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內的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并將書面通知抄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土地整備主管部門。
(二)擬開展城市更新或土地用途變更的地塊
1.城市更新項目開發建設用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貢獻用地移交政府前或土地用途變更項目用地審批前,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或土地用途變更申報主體(以下簡稱城市更新或用途變更責任主體)應填寫《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附件 2),并向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城市更新項目)或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用途變更項目)申請出具《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附件 3),自行將附件 2 和附件 3 報送至區生態環境管理局。
2.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根據附件 2 和附件 3,結合轄區內土壤環境日常監管情況,將符合本指引第一章規定的地塊納 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經判斷不屬于疑似污染地塊的,區生 態環境管理局應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城市更新或用途變更 責任主體,并抄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更新主管部門。 如附件 2 和附件 3 提供的信息無法支撐判斷地塊是否需
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則按照保守原則將地塊列為疑似 污染地塊。
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將疑似污染地塊相關信息上傳至 污染地塊管理系統,分配污染地塊管理系統賬號,書面通知城市更新或用途變更責任主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 并將書面通知抄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更新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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