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工作,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及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黨中央、國務院交辦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要求,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組織實施的專項督察。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提出建議,經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開展的專項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督察組織和實施堅持黨的領導,提高政治站位,確保正確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做到聚焦精準,推動整改落實;堅持目標導向,強化警示震懾,倒逼責任落實;堅持依法依規,做到實事求是,確保客觀公正;堅持求真務實,加強暗查暗訪,減輕基層負擔。
第四條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專項督察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
每次專項督察均應組建督察組,具體承擔專項督察任務。督察組成員以生態環境部各督察局人員為主體,根據工作需要,可抽調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人員及相關專家參加。
第五條 專項督察對象應當根據具體督察事項而定,一般包括:
(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
(四)其他與督察事項直接相關的責任主體。
第六條 專項督察對象應當聚焦督察事項涉及直接責任的地方、部門(單位),同時兼顧涉及其他重要責任的地方、部門(單位)。
第七條 專項督察應當做到見事見人見責任,督察內容一般包括:
(一)督察事項涉及的具體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其他生態環境問題具體情形、損害程度及其處理處置、整改落實情況;
(二)造成相關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其他生態環境問題的原因和責任情況;
(三)其他需要督察的內容。
第八條 督察事項涉及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督察重點,加大督察力度:
(一)對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落實不力的;
(二)對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事項落實不力的;
(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
(四)生態環境質量出現惡化,且難以完成上級確定的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五)在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 甚至搞生態環境保護“一刀切”的;
(六)新聞媒體反復曝光或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生態環境問題依然突出的;
(七)其他需要重點督察的情形。
第九條 專項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督察整改、立卷歸檔等環節。
第十條 督察進駐前,應當做好以下督察準備工作:
(一)制定督察方案。督察方案內容應當包括督察目的、督察對象、時間安排、督察人員、督察方式、督察內容和有關要求等。
(二)成立督察組。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事項的專項督察,一般由生態環境部負責同志擔任組長,其他專項督察根據具體情況由副部級或司局級負責同志擔任組長。
(三)收集資料。督察組應當組織收集與督察有關的文件資料, 并請有關單位提供支持。必要時可以組織進駐培訓。
(四)組織暗查暗訪。對擬督察事項和被督察對象開展暗查暗訪,現場核查有關情況,分析確定督察重點方向,聚焦問題線索。暗查暗訪應當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信息化等新技術、新方法。
(五)印發督察通知。對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專項督察,督察通知發至所在地省級黨委和政府辦公廳,并抄送被督察對象;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專項督察,督察通知發至該部門辦公廳(室);對有關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專項督察, 督察通知發至該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并抄送被督察對象。
第十一條 督察進駐堅持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前期以暗查暗訪為主,查找問題,核查情況,后期以明查核實為主,查清事實,分析原因,分清責任。
督察進駐期間,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督察組組長等可視情與被督察對象有關負責同志等簡要溝通情況,明確專項督察任務和有關安排,協調督察期間雙方協作配合工作機制。
(二)調閱與督察事項密切相關的文件資料。主要包括:
1.制定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等;
2.與督察事項相關的黨委(黨組)會議、常務(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紀要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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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辦法》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