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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1 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向中山市轄區內岐江河流域排放污水的紡織工業,服裝、服飾制造業和 電鍍工業 3 個重點行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 4 種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 3個重點行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上述 4 種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2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指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4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或專門處理特定行業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紡織工業 textile industry

      指從事對麻、絲、毛等紡前纖維進行加工,紡織材料前處理、染色、印花、整理為主 的印染加工,以及從事織造加工,并有水污染物產生的工業。

3.7 服裝、服飾制造業 clothing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機織面料、針織、鉤針編織面料等為主要原料,加工生產各種服裝和服裝飾品, 以及從事服裝、服裝飾品水洗并有水污染物產生的工業。

3.8 電鍍工業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有電鍍、化學鍍、化學轉化膜等生產工序和設施的排污單位,包括專業電鍍企業和有 電鍍工序的企業。

3.9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 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 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 水處理設施等。

3.10 特定行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specially treated with particular industry wastewater

      指專門為兩家及兩家以上特定行業企業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收集處理其他工業廢水 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3.11 城鎮污水處理廠 municipal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流域范圍

      中山市轄區內岐江河流域包括中山市行政區內的石岐區、東區、火炬開發區、西區、 南區、五桂山、小欖鎮、東升鎮、古鎮鎮、沙溪鎮、港口鎮、橫欄鎮、板芙鎮、大涌鎮、 神灣鎮 15 個鎮(區)。

4.2 排放限值

4.2.1 現有企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自 202x xx xx 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 1 規定執行。

4.2.2 新建企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 1 規定執行。

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序號

行業

化學需氧量

CODCr

氨氮

總磷

P 計)

總氮

N 計)

1

紡織工業

60

6.0

0.5

15

2

服裝、服飾制造業

50

6.0

0.5

15

3

電鍍工業

50

8.0

0.5

15

4

城鎮污水處理廠

40

241

0.4

10

注:1)括號外為水溫>12℃時的排放限值,括號內為水溫12℃時的排放限值;

4.3 其他規定

4.3.1 本文件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

4.3.2 紡織工業,服裝、服飾制造業,電鍍工業排污單位不得向特定行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以外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排污單位與特定行業污 水集中處理設施方協商約定或執行現行有關間接排放標準,協商約定的標準應對接納的排 污單位保持一致,標準商定后應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特定行業污水集中處理設 施出水執行本標準規定。

4.3.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于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 時,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4.3.4 本文件中行業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執行國家或地方相關行業標準規定。無行業標準 規定的,由流域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文件進行核  定。

4.3.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  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應按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 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 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時,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 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 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式中:

      C——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mg/L

      Q ——排水總量,m3

      Yi ——某種產品產量,t

      Qi ——某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C ——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

      若QYi?Qi 的比值小于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在企業廢水總排放口,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 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排污口標志。

5.2 對污水總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排污單位,應在人工濕地水質 凈化工程出水口參照排放單位污水總排放口監測要求同步開展監測。

5.3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與運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生 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4 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時間、樣品保存等要求,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 監測的技術規范執行。

5.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 HJ 819 的規定要求,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執行排污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5.6 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2 所列方法標準。

2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

 

1

 

化學需氧量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28

 

 

 

2

 

 

 

氨氮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3

 

總磷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4

 

 

總氮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5.7 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 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文件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 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具體達標判定方法按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執行。

6.3 排污單位除執行本文件所規定的限值外,還應達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準或者規定的 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

6.4 新頒布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文件的控制要求時,按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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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公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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