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粵辦函〔2020〕219號)和《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19〕2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義務人繳納的用于支付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生態環境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訴訟等合理費用的資金。
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議定,由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由其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的,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不納入本辦法管理。但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經評估認定,生態環境修復未達到確定的修復標準,需要重新以貨幣方式進行賠償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賠償權利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等案件中經人民法院判決、調解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一致確定的賠償資金;
(三)賠償義務人自愿支付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四)其他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賠償資金。
(五)在相關部門出臺環境公益訴訟賠償資金的使用管理規定之前,我市環境公益訴訟賠償資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收繳。
(一)分類執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按分類管理原則,由生態環境損害相應主管部門(包含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下同)負責執收;人民法院判決、調解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二)專款專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由執收主管單位在‘廣東省東莞市非稅收入管理系統’開具繳款通知書,在非稅收入目錄“其他專項收入”(103029999)項中,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科目征收,全額上繳東莞市國庫,納入預算統籌管理,專項用于生態環境修復等支出。
第五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原則上用于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及相關工作。無法修復的,可由市政府與損害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級管委會)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替代修復。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費用;
?(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
(三)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包括替代修復費用);
(四)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補償費用;
(五)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補償費用;
(六)生態環境損害公益訴訟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六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向生態環境損害相應主管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生態環境損害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級管委會)可以成為專項資金使用單位。
(二)審核。生態環境損害相應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對上述申請進行可行性評審,經審核可行的出具相關審核意見,并提出資金需求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撥付。市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和資金需求,按規定管理程序撥付資金。
(四)監管。市財政部門應會同生態環境損害相應主管部門,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績效評價;審計部門依法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籌集、管理、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應依法公開。
(五)報備。市財政部門按季度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上報市政府備案。涉及人民法院判決、調解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還應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判決或調解的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七條 生態環境損害相應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申請的審核結果負責,并牽頭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或替代修復項目實施監管,確保按照實施方案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
對存在虛報、冒領、擠占、截留、挪用等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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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