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樣品采集與保存、監測 項目和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資料整編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區域層面、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污染源及周邊等區域的地下水環境 的長期監測。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環境監測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樣本離群值的判斷和處理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 1019 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
DZ/T 0270 地下水監測井建設規范
DZ/T 0308 區域地下水質監測網設計規范
SL 58 水文測量規范
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下水 groundwater
地表以下飽和含水層的重力水。
3.2
潛水 phreatic water
地表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3
承壓水 confined water
充滿于上下兩個相對隔水層間的具有承壓性質的水。
3.4
水文地質條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地下水埋藏和分布、含水介質和含水構成等條件的總稱。
3.5
水文地質單元 hydrogeological unit
具有統一補給邊界和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3.6
靜水位 static water level
抽水前井孔中穩定的地下水水位。
3.7
地下水環境監測井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ell
為準確把握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和地下水體中污染物的動態分布變化情況而設立的監測井。
3.8
地下水補給區 groundwater recharge zone
含水層出露或接近地表接受大氣降水和地表水等入滲補給的地區。
3.9
地下水徑流區 groundwater runoff zone
含水層的地下水從補給區至排泄區的徑流范圍。
3.10
孔隙水 pore water
存在于巖土體孔隙中的重力水。
3.11
裂隙水 fissure water
貯存于巖體裂隙中的重力水。
3.12
風化裂隙水 weathering fissure water
基巖風化帶中的裂隙水。
3.13
構造裂隙水 structure fissure water
存在于巖石構造裂隙中的地下水。
3.14
巖溶水 karst water
貯存于可溶性巖層溶隙(穴)中的重力水。
4.1 監測點布設原則
4.1.1 監測點總體上能反映監測區域內的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
4.1.2 監測點不宜變動,盡可能保持地下水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4.1.3 綜合考慮監測井成井方法、當前科技發展和監測技術水平等因素,考慮實際采樣的 可行性,使地下水監測點布設切實可行。
4.1.4 定期(如每 5 年)對地下水質監測網的運行狀況進行一次調查評價,根據最新情況對地下水質監測網進行優化調整。
4.2 監測點布設要求
4.2.1 對于面積較大的監測區域,沿地下水流向為主與垂直地下水流向為輔相結合布設監測點;對同一個水文地質單元,可根據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布設控制性監測點。 地下水存在多個含水層時,監測井應為層位明確的分層監測井。
4.2.2 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的監測點布設,以開采層為監測重點;存在多個含水層時,應在 與目標含水層存在水力聯系的含水層中布設監測點,并將與地下水存在水力聯系的地表水納 入監測。
4.2.3 對地下水構成影響較大的區域,如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在地下水污染源 的上游、中心、兩側及下游區分別布設監測點;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和垃圾填埋場等區 域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兩側及下游分別布設監測點,以評估地下水的污染狀況。污染源 位于地下水水源補給區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密地下水監測點。
4.2.4 污染源周邊地下水監測以淺層地下水為主,如淺層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 水飲用水源地,需增加主開采層地下水的監測點。
4.2.5 巖溶區監測點的布設重點在于追蹤地下暗河出入口和主要含水層,按地下河系統徑 流網形狀和規模布設監測點,在主管道與支管道間的補給、徑流區適當布設監測點,在重大 或潛在的污染源分布區適當加密地下水監測點。
4.2.6 裂隙發育區的監測點盡量布設在相互連通的裂隙網絡上。
4.2.7 可以選用已有的民井和生產井或泉點作為地下水監測點,但須滿足地下水監測設計 的要求。
4.3 監測點布設方法
4.3.1 區域監測點布設方法
區域地下水監測點布設參照 DZ/T 0308 相關要求執行。
4.3.2 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監測點布設方法
4.3.2.1 孔隙水和風化裂隙水
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面積小于 50 km2 時,水質監測點不少于 7 個;面積為50 km2~100 km2 時,監測點不得少于 10 個;面積大于 100 km2 時,每增加 25 km2 監測點至少增加 1 個;監測點按網格法布設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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