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企業環境報告書的框架結構、編制原則、工作程序、編制內容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環境報告書的編制。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企業環境報告書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port
主要反映企業的管理理念、企業文化、企業環境管理的基本方針以及企業為改善環境、履行社會責任所做的工作。它以宣傳品的形式在媒體上公開向社會發布,是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一種有效形式。
2.2
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進行資源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所取得的可計量的有形收益和無形收益。
2.3
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企業最高管理者正式發布的企業環境保護宗旨和目標。
2.4
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指評價企業完成環境保護目標所使用的指標或標準,以下簡稱“指標”。
2.5
利益相關者 interested party
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利益的個人或團體。
2.6
環境會計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指對企業的環境資產、生產活動中環保成本和環境績效等進行核算與監督的會計方法。
2.7
生命周期評價 life cycle assessment
指用于評估產品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即從原材料的獲取、產品的生產直至產品使用后的處置為止所產生環境負荷的綜合評價方法。
2.8
綠色采購 green purchasing
指優先采購環境負荷低、符合環保標準的環境友好型產品的行為。
2.9
物質流分析 material flow analysis
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通過對物質流進行量化分析,建立物質流賬戶,實現對物質的投入、消耗和產出進行跟蹤分析的方法。
2.10
第三方驗證 third-party opinions
指除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之外的獨立專家學者或有影響力的個人及組織按照“公平、公開、公正” 的原則,對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過程和報告內容進行審核和監督的行為,第三方驗證結果一般刊載在企業環境報告書中,旨在提高企業環境報告書的可信性。
2.11
環境信訪 environmental petition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環境保護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活動。
2.12
環境經營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環境經營指企業生產經營適于環境保護或有利于降低環境負荷的商品以及提供環境保護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的工作流程分為四個階段(見附錄 A)。
第一階段(籌備與策劃階段):企業成立環境報告書編制領導小組,討論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的相關事宜,確定企業環境報告書的編制工作組(企業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編制內容和完成時間。
第二階段(資料收集與分析階段):編制工作組收集國內外典型企業的環境報告書、國際普遍采用的環境保護指令、國內關于環境保護以及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等相關資料;分析國內外企業環境報告書的推廣應用狀況和發展趨勢;根據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單位的基本信息和環境信息,編制工作方案,提出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大綱。
第三階段(編制階段):根據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大綱,依據本標準選擇相應指標,起草企業環境報告書文本,并對相關內容進行必要的說明。
第四階段(審閱與發布階段):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對環境報告書文本進行評閱; 根據評閱意見,編制工作組對企業環境報告書內容和格式進行進一步修改與完善后,向社會公開發布。
4.1 編制目的
通過編制和發布企業環境報告書,既可以不斷完善企業環境管理體系,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加大環保工作力度,樹立企業綠色形象;也可以實現企業與社會及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環境信息交流,進一步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出貢獻。
4.2 編制原則
4.2.1 相關性、綜合性原則
相關性是指企業環境報告書的編制必須最大限度地滿足各種不同利益相關者的要求;綜合性是指在既定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反映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單位在經濟、環境和社會方面取得的成就、存在的問題及發展趨勢。
4.2.2 準確性、可比性原則
準確性是指在收集、計算、統計數據及描述、披露信息時能客觀反映事實,采用數據正確,計算數據準確;可比性是指企業環境報告書應保持報告范圍的連貫性,允許利益相關者對企業不同時期的經濟、社會效益和環境績效進行縱向比較,采用規范要求的術語、單位和計算方法,便于不同企業之間的比較。
4.2.3 通俗性、及時性原則
通俗性是指企業環境報告書在編寫時使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表達企業環境報告書的信息;及時性是指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單位利用網絡、電視等媒介對與利益相關者有密切關系的事項進行及時的動態報道。
5.1 報告界限
對于由多個分支機構組成的企業,在披露企業環境狀況尤其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伴隨的環境負荷時,應明確說明報告界限。
5.2 報告時限
報告周期原則為一個財政年度。所采集信息主要來自上一個財政年度企業的相關活動。如果某項環保措施的完成周期超過一年,企業應對項目完成后可能取得的效果或達到的目標予以披露,并注明數據的不確定性及原因。
5.3 計算方法
企業環境報告書中所涉及的資源與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和資源循環利用率等指標值應按本標準第 7章中所列方法進行計算。
5.4 指標確定
企業環境報告書的每項共性內容均由多個指標組成,為擴展本標準的適用范圍,提高其實用性, 標準將指標分為基本指標和選擇指標(見附錄 B)。基本指標是必須披露的指標,選擇指標是可選擇性披露的指標。企業應盡可能多地加入選擇指標,不斷豐富企業環境報告書內容,對于一些較為特 殊的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行業特點選擇對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作為環境報告書應披露的指標內容。
高層致辭;
企業概況及編制說明; 環境管理狀況;
環保目標;
降低環境負荷的措施及績效; 與社會及利益相關者的關系。
在編制企業環境報告書時,除應闡述共性內容之外,還應結合企業的行業特點和利益相關者關注的焦點,適時增加企業環境報告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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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617-2011 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