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野生生物遺傳資源采集的程序、技術規程和注意事項等。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野生生物遺傳資源(動物、植物、大型真菌等)的采集。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國函[1988]144 號)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 (國函[1999]92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物遺傳資源genetic resources
有實際或潛在價值(包括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等方面價值)的,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包含物種及物種以下的分類單元(亞種、變種、變型、品種、品系、類型),包括個體、器官、組織、細胞、染色體、DNA 片段和基因等多種形態。
3.2 非損傷性取樣non-invasive sampling
在不捕獲甚至不看到動物的情況下,通過收集脫落的毛發、羽毛、糞便、食物殘渣、卵殼、蛹殼等樣品的取樣方法。
3.3 非傷害性取樣non-destructive sampling
通過捕獲動物來采集血液、毛發、羽毛、鱗片、腳趾等組織,不對其生理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取樣方法。
3.4 傷害性取樣destructive sampling
通過嚴重傷害甚至殺死動物而獲得新鮮肌肉、器官等組織樣品的取樣方法。
4.1 合法性原則
采集生物遺傳資源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集之前應按相關規定向國家或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采集。
4.2 保護性原則
采集生物遺傳資源時應首先選擇非損傷性取樣,其次是非傷害性取樣,除非特殊需要不得進行傷害性取樣。應控制采集樣品的量,盡量減少對生物體的影響和傷害。不得因為采集活動破壞物種的種群和棲息環境。
4.3 來源披露原則
所采集的生物遺傳資源必須披露其確切來源,包括采集的時間、地點、分類地位等信息。
采集生物遺傳資源的基本程序包括:采集前的準備、實施采集、樣品的處理和貯存、記錄等。
6.1 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生植物的遺傳資源(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采集。需在自然保護區內采集遺傳資源,應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采集。
6.2 采集重點保護和瀕危生物的遺傳資源之前應充分研究其形態、生理和分布,避免因采集活動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壞。
6.3 采集之前應制定完備的采集方案,了解野生生物的分布區域,根據當地自然情況制定采集路線圖,避免漫無目的的采集活動破壞自然棲息地。
6.4 采集路線應采用從生物種群(居群)的分布邊緣向中心地帶推進的方式,優先采集種群(居群)邊緣分布的個體。如在保護區內采集,應按照實驗區、緩沖區的順序行進。
應對采集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使其掌握目標采集物種的分類學、形態學知識以及生活習性、棲息環境和捕捉技巧等。
8.1 捕捉工具包括:捕捉網、自制陷阱和麻醉槍(針)等,應根據采集對象進行選擇。
8.2 處理器材包括:剪刀(醫用或科學級的)、解剖刀、鑷子、帶帽塑料試管(或離心管)、帶帽廣口瓶、滴管、封口塑料袋、錫箔盒、乳膠手套、手搖離心機等。器材應事先洗凈并消毒,避免污染組織和傳染疾病。
8.3 記錄工具包括:記號筆、標簽紙、鉛筆等。
8.4 處理和貯存材料包括:蒸餾水、液氮、干冰、90%~100%乙醇、DNA 緩沖液、抗凝劑等。
9.1 基本要求
遺傳資源采集時應首先選擇非損傷性取樣,可通過收集動物脫落的毛發或羽毛、糞 便、食物殘渣、卵殼、蛹殼等樣品,從樣品殘留的細胞中提取遺傳資源。在無法進行非損傷性取樣或需要較高質量的遺傳資源時,可采用非傷害性取樣。除非特殊需要不得進行傷害性取樣。各生物類群的常用非傷害性取樣方式見 9.2-9.7。
9.2 哺乳動物
大型哺乳動物可用麻醉槍擊捕捉;小型哺乳動物如嚙齒類等可采用捕籠活捕,然后用麻醉針麻醉。捕到哺乳動物后,采集帶有毛囊的毛發或自頸(耳)靜脈采血。采集對象以成熟個體為主,盡量不捕獲幼體和繁殖期、哺乳期的母體。
9.3 鳥類
鳥類可用網捕,網眼大小根據鳥類體型變化。依據鳥類習性選擇在其出沒的林緣、水域、草地等地點設網。捕到鳥類后,采集羽毛或翅(腿)靜脈采血。
9.4 兩棲、爬行動物
兩棲、爬行動物可采用陷阱、網具、套索等方法捕捉,捕獲后剪取其腳趾或尾尖。
9.5 魚類
魚類采用漁網捕撈,網具選擇和網眼大小根據魚類體型來定。捕獲后剝離鱗片或剪取鰭條。
9.6 無脊椎動物
應根據無脊椎動物的類群及其生活習性制定采集方法。對于飛行昆蟲可采用網掃、燈誘捕捉;爬行的昆蟲和軟體動物等可采用陷阱捕獲;水生和底棲的軟體動物、扁形動物和節肢動物等可采用抄網、拖網、采泥器等工具捕撈。獲得無脊椎動物后,采集翅、殼、肌肉等組織。
9.7 植物和大型真菌
植物和大型真菌的采集應參照動物非傷害性取樣的原則,可采集新鮮的葉、芽、花、種子、子實體等組織,盡量不采集地下的根、莖。
10 采集的數量
應盡量采集少量的樣本,一般 50 μl 血液或 200 mg 組織即可。如果研究或開發工作需要,可適當增加采集量,但不得對生物體正常生長、繁殖和活動造成影響。需嚴格控制重點保護和瀕危物種的采集量。
11.1 采集時應戴經過消毒的乳膠手套,使用鑷子夾取樣本,樣本采集后用蒸餾水沖洗。
11.2 動物組織放入干凈的塑料管或廣口瓶中,密封后放入液氮或干冰中貯存,也可滴入90%~100%的乙醇或DNA緩沖液將組織浸泡保存。
11.3 血液樣品中應加入抗凝劑充分混勻,然后等待其自然沉降或使用手搖離心機進行離 心,將血細胞和血漿分離,棄去血漿,將血細胞放入液氮或干冰中貯存。
11.4 植物組織放入塑料袋中,按 1:10 的比例加入硅膠,然后擠出其中的空氣,袋口封閉后放入錫箔盒中避光保存。
采集的樣本至少要分兩份貯存,以規避風險。樣品應在 1 周內送到實驗室進行實驗或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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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628-2011 生物遺傳資源采集技術規范(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