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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總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廣東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及運行管理,保障監測數據“真、準、全”,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粵府辦〔2017〕19 號)《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20〕15 號)《關于做好廣東省空氣質量評價監測網絡站點社會化運維交接工作的通知》(粵環辦函〔2019〕14 號)《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 號)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省控氣站”)是指省生態環境部門投資建設和上收監測事權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監測項目包括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顆粒物(PM10、PM2.5)和氣象五參數(風速、風向、氣溫、氣壓、相對濕度), 其他監測項目根據需要確定。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省控氣站的運行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內市控氣站的管理可參照執行。國控氣站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干擾管控同時參照本辦法要求。

第四條【事權】 省控氣站建設與運行管理為省市縣共同事權。

二、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級職責】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省控氣站規劃設置,組織制定管理制度,對人為干擾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發布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省控氣站日常運行管理,制定工作規章和技術要求。具體如下:

      (一)監測站點優化調整的技術審核;

      (二)儀器設備購置與更換;

      (三)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維并加強管理;

      (四)組織實施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

      (五)組織數據審核與分析;

      (六)受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發布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七)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相關干擾事件調查處理。

      駐市監測機構負責:

      (一)協調做好省控氣站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供電、網絡通訊、防雷裝置、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

      (二)參與數據審核;

      ?三)站點的質量保證、監督檢查;

      (四)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縣職責】 市、縣(市、區)政府應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強

對省控氣站的運行保障,嚴格防范人為干擾。統籌生態環境、住建、城管、水務等相關部門,規范霧炮車和灑水車作業等行為, 避免影響自動站的正常運行。對干擾生態環境監測行為,依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省控氣站站房征用地、配合做好省控氣站基礎條件保障等事項,協助省生態環境廳對涉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有關事件調查處理,以及有需要時提出轄區內的點位優化調整、停運事項申請等。

三、站房建設

★第七條【站房建設】 站房需配備三級防雷、排風設施和穩壓電源等基礎保障設施;除預留滿足常規監測的采樣口外,至

少還應在房頂預留 2 個采樣口以開展儀器比對等工作;站房外應安裝 1.8 米以上防護欄,沒有安裝條件的,對站房所有區域實施封閉式管理,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站房定采樣區周圍應安裝 1.2 米以上防護欄,進入采樣區通道應安裝 Z 字梯,沒有安裝條件的, 應采取固定直爬梯、加裝護欄等安全防護措施。

      駐市監測機構每年應對永久式建筑物的站房進行防水、防潮、保溫等整體維護,對不能滿足監測條件的板房式站房進行更換;及時維修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站房及其輔助設施損壞。

第八條【統一標牌】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統一設計制作省控氣站標牌和警示牌,分別懸掛于站房外墻和顯眼位置。

四、運行管理

第九條【點位管理】 省控氣站點位一經設立,原則上不予調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進行技術審核,經省生態環境廳批復同意后,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儀器設備搬遷后需通過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技術核驗,搬遷工作應在 2 日內完成。

★第十條【調整情形】 點位調整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點位所在建筑物為危房或確需拆遷,且地級以上市政府正式承諾新點位五年內不申請調整;

      (二)站點周邊即將存在長期、重大工程,會對監測數據造成顯著影響。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 點位調整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

      技術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五年內不再調整的承諾函。技術報告具體內容應包括:

      (一)點位調整理由;

      (二)城市空氣質量監測基本情況,包括城市社會經濟狀況、污染源排放狀況、空氣質量監測發展沿革、空氣質量監測概況(含近三年監測結果)等;

      (三)點位調整方案,包括調整必要性、原點位與擬調整點位周邊信息、直線距離、新點位建站條件等;

      (四)原點位與擬調整點位比對結果(比對監測有效天數不少于 15 天,擬調整點位與原點位的平均濃度偏差應小于 15%)。

★第十二條【設備管理】 儀器設備的選型、安裝調試、試運行及驗收必須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設備報廢由固定資產所在單位執行。儀器設備達到使用年限(一般應使用超過 6 年),經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評估已不能繼續使用,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報廢的,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應及時組織進行更換、驗收。

第十三條【運維機構管理】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委托運維機構承擔省控氣站運行維護和日常質控,組織運維機構人員的技術培訓,對運維機構建立質量監督和績效考核機制,制定工作細則,加強合同管理,按規定與運維機構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四條【出入管理】 嚴禁非運維人員進入省控氣站站房、站房房頂及采樣區域。站房周邊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柵欄為界;未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距離采樣器 20 米為界。因工作需要進入上述區域的,應至少提前 1 天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報備, 批準后方可在運維人員陪同下進入站房并做好訪問登記。發現有非運維人員違規進入或其他異常情況的,運維人員應及時報告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第十五條【停運管理】 省控氣站停運超過 4 天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提前一周提出申請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委

托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核實情況后,批準同意;省控氣站停運 4天以下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提前 3 天提出申請報省生態環境廳并抄送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由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批準同意。

      以下情況可申請站點停運:

      (一)站點所在建筑物短期施工導致站點無法正常運行的;

      (二)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一段時間內無法進入站點開展正常維護的。

      因儀器故障導致停運的,原則上不得超過 48 小時。若儀器無法及時修復,應使用備機開展監測,故障儀器修復后返回原站點。

第十六條【質量管理】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組織開展全省量值傳遞和溯源、監測子站的運維質量檢查和成效審核工作,定期通報質控結果,保障省控氣站監測數據質量。

第十七條【通報機制】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應建立運維保障情況通報機制,對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市生態環境局處理,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廳。市生態環境局應及時組織處理, 保障省控氣站正常穩定運行。

五、數據采集與審核

第十八條【數據平臺與共享】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數據管理平臺的建設維護,保障監測數據實時穩定傳輸,省、市、縣三級同步共享監測數據。

第十九條【數據采集】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統一提供各站點監測數據采集軟硬件,監測數據采集頻率、數據時效性、異常值取舍與有效值確定、儀器關鍵技術參數采集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執行。

第二十條【審核要求】 省控氣站自動監測數據實行在線審核,審核全過程記錄留痕。數據審核人員應通過相關技術培訓, 具備較好的異常數據研判能力。

第二十一條【審核過程】 省控氣站監測數據執行三級審核制度,運維機構負責初審,駐市監測機構負責復審,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終審。

      每日 12 時前應完成各站點前日原始小時值的初審;每月 1日 12 時前完成上月原始小時值的初審。當天因網絡故障原因未能完成數據審核報送的,可順延 1 至 2 日。

      初審完成后 24 小時內完成數據復審、48 小時內完成數據終審。

      對復審不通過的數據,運維機構應再次審核,仍未通過復審的,以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終審結果為準。通過終審的數據直接入庫。

★第二十二條【數據申訴】 市生態環境局如對入庫監測數據存在異議,須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應及時答復。如對答復不滿意,可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復議,由省生態環境廳核實答復。

六、預防干擾管理

★第二十三條【部門聯動】 市生態環境局應主動加強宣傳溝通,推動建立與住建、城管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規范建筑施工噴淋、霧炮車或灑水車作業等行為。省控氣站采樣器 100 米直線距離范圍內原則上不允許開展噴淋,因綠化、道路灑水降塵、防火要求確需開展噴淋的,噴淋高度不應超過 5 米,避免有水滴進入空氣站站房、站房房頂及采樣區域。

      相關部門可能會影響空氣站監測的施工行為,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報備,避免影響自動站的正常運行,防范非主觀的人為干擾。

第二十四條【視頻監控】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統一組織安裝具有大容量儲存設備的視頻監控系統(至少能儲存 1 個月影像資料),監控系統應覆蓋站房內外涉及儀器運行和人員操作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人工巡檢】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制定年度巡檢計劃,建立現場檢查和日常監控相結合的質量監督機制。

★第二十六條【嚴重干擾情形】 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人為干擾監測數據:

      (一)非運維人員違規進入空氣站站房,且接觸監測設施或智能監控等輔助設施的;

      (二)采用霧炮車等裝置或其他方式噴淋空氣站站房、站房房頂及采樣區域;

      (三)雖未噴淋到空氣站站房和房頂,但省控氣站采樣器 100米內單次噴淋超過 10 分鐘,或者 1 天內存在 3 次以上噴淋的。

★第二十七條【篡改數據情形】 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篡改監測數據行為:

      (一)未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省控空氣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點位屬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擋、堵塞等方式,干擾采樣品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三)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列舉的其他涉嫌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

★第二十八條【報告流程】 運維機構或檢查單位發現涉嫌人為干擾監測數據情況,應立即以電子版形式報告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并 12 小時內報送正式函件。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接到電子版報告后,應在 36 小時內初步核實并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第二十九條【調查處理】 非運維人員違規進入省控氣站站房的,市生態環境局應調查處理。涉嫌嚴重人為干擾或篡改監測數據行為的,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現場調查。

★第三十條【責任考核】 國控省控氣站因嚴重人為干擾或篡改監測數據被國家致函或省調查,經查屬實的,在對相關地級以上市的環境保護責任考核中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責任追究】 對存在政府或部門指使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情形或發生 2 次及以上人為干擾或篡改監測數據的,省生態環境廳將進行通報。 各有關市縣政府要依紀依法對干擾生態環境監測行為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七、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以上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也可點擊下方鏈接下載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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