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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規Regulation
4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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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

1 總則
1.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等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危險廢物無害化安全處置目標,規范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和運行管理,防止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對環境造成污染,制定本技術要求。
1.2 本要求適用于新建、擴建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
1.3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應以本地區需填埋的危險廢物量、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條件為基礎,結合城市經濟建設與科學技術的發展,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4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應符合區域性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建設規模、布局和選址應在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論證基礎上,進行比選后確定。
1.5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對于采用的新技術和設備,應經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后確定。
1.6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配套工程,提高運營管理水平,降低運營成本。
1.7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除應符合本技術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定。
2 編制依據
下列標準和文件所含的條文,通過本技術要求引用構成本要求的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4)《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5)《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6)《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
(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
(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 5085.1)
(9)《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
(10)《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1~2)
(11)《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 15555.1~12)
(12)《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13015)
(13)《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
(1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1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
(16)《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
(17)《地下水水質標準》(GB/T 14848)
(1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19)《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
(20)《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6)
(21)《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 274)
(22)《水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SL/T 191)
(23)《地基和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 202)
(24)《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 201)
(25)《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范》(SDJ 213)
(26)《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 260)
(27)《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
(2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
(29)《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191)
(30)《建筑設計防火規范》(CB J16)等相關標準
      當上述標準和文件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
3.1 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 填埋場
      
處置廢物的一種陸地處置設施。它由若干個處置單元和構筑物組成,處置場有界限規定,主要包括廢物預處理設施、廢物填埋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
3.3 計劃填埋量
      
在計劃填埋年限中危險廢物的填埋量與覆蓋物量之和。
3.4 相容性
      
某種危險廢物同其他危險廢物或填埋場中其他物質接觸時不產生氣體、熱量、有害物質,不會燃燒或爆炸,不發生其他可能對填埋場產生不利影響的反應和變化。
3.5 防滲層
  人工構筑的防止滲濾液進入地下水的隔水層。
3.6 雙人工襯層
      
由一層壓實的低滲透性土壤和上鋪的兩層人工合成襯層組成的防滲層。
3.7 穩定化
  選用某種適當的添加劑與危險廢物混合,發生某種物理或化學變化,將其轉變為低溶解性、低遷移性及低毒性物質的過程。
3.8 固化
      在危險廢物中加入某些添加劑,使其轉變為緊密固體的過程。
4 場址選擇
4.1 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場址應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不會因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填埋場作為永久性的處置設施,封場后除綠化以外不能做它用。
4.2 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3 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遠景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4 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000米以上。
4.5 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米以外,應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4.6 填埋場場址應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若確難以選到百年一遇洪水標高線以上場址,則必須在填埋場周圍已有或建筑可抵擋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工程。
4.7 填埋場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應大于150米。
4.8 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
  (2)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
  (3)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
  (4)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米以下。如果小于3米,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要求,實施人工措施后的地下水水位必須在壓實粘土層底部1米以下;
  (5)天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面積廣、厚度大、滲透率低;
  (6)地質構造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活動性斷層。非活動性斷層應進行工程安全性分析論證,并提出確保工程安全性的處理措施。
4.9 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巖溶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4.10 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容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
4.11 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運行費用低,能保證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5 總體設計
5.1 建設規模與建設內容
5.1.1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填埋場服務范圍內的危險廢物種類、可填埋量、分布情況、發展規劃以及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并應滿足4.10要求。
5.1.2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應主要以省為服務區域,根據當地危險廢物填埋量的情況,采取一步到位或分期建設的方式集中建設。就避免過于分散建設危險廢物填埋場或已建填埋設施長期閑置。
5.1.3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應包括接收與貯存系統、分析與鑒別系統、預處理系統、防滲系統、滲濾液控制系統、填埋氣體控制系統、監測系統、應急系統及其他公用工程等。
5.2 填埋場類型選擇
5.2.1 填埋場根據場地特征可分為平地型填埋場和山谷型填埋場,根據填埋坑基底標高又可分為地上填埋場和凹坑填埋場。
5.2.2 填埋場類型的選擇應根據當地特點,優先選擇滲濾液可以根據天然坡度排出、填埋量足夠大的填埋場類型。
5.3 危險廢物入場要求
5.3.1 禁止填埋的廢物
  (1)醫療廢物;
  (2)與襯層不相容的廢物。
5.3.2 可填埋的危險廢物
  可填埋的危險廢物包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除5.3.1規定以外的所有危險廢物。
(1)直接入場填埋的廢物
①根據《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15555.1~12)測得的廢物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濃度低于表5-1中的允許進入填埋區控制限值的廢物;
②根據《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15555.1~12)測得的廢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間的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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