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與場地環境管理相關的名詞術語與定義,包括場地基本概念、場地污染與環境過程、場地調查與環境監測、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場地修復和管理等五個方面的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污染場地環境管理中名詞術語及定義的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場地環境管理。
2 污染場地術語
2.1 場地基本概念術語
2.1.1 場地 site
某一地塊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塊內所有構筑物、設施和生物的總和。
2.1.2 土壤 soil
由礦物質、有機質、水、空氣及生物有機體組成的地球陸地表面的疏松層。
2.1.3 地下水 groundwater
以各種形式埋藏在地殼空隙中的水,含包氣帶和飽和帶中的水。
2.1.4 地表水 surface water
流過或靜置在陸地表面的水。
2.1.5 室外空氣 outdoor air
一般指建筑物外部的空氣,與室內空氣相對應。
2.1.6 室內空氣 indoor air
一般指建筑物內部或其他相對比較密閉的空間內的空氣,與室外空氣相對應。
2.2 場地污染與環境過程術語
2.2.1 潛在污染場地 potential contaminated site
指因從事生產、經營、處理、貯存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或處理處置潛在危險廢物,以及從事礦山開采等活動造成污染,且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構成潛在風險的場地。
2.2.2 污染場地 contaminated site
對潛在污染場地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后,確認污染危害超過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可接受風險水平的場地,又稱污染地塊。
2.2.3 關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
根據場地污染特征和場地利益相關方意見,確定需要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的污染物。
2.2.4 目標污染物 target contaminant
在場地環境中其數量或濃度已達到對生態系統和人體健康具有實際或潛在不利影響的,需要進行修復的關注污染物。
2.2.5 場地殘余廢物 on-site residual material
場地內遺留遺棄的各種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設備、設施及其他物質,主要包括遺留的生產原料、工業廢渣、廢棄化學品及其污染物、殘留在廢棄設施、容器及管道內的固態、半固態及液態物質,以及其它與當地土壤有明顯特征區別的固態物質。
2.2.6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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