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本部分適用于工業企業衛生設計及存在或產生化學有害因素的各類工作場所。適用于工作場所衛生狀況、勞動條件、勞動者接觸化學因素的程度、生產裝置泄露、防護措施效果的監測、評價、管理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等。
本部分不適用于非職業性接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60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職業接觸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
3.1.1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3.1.2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許短時間(15mm)接觸的濃度。
3.1.3 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3.2 超限倍數 excursion limits
對未制定PC-STEL的化學有害因素,在符合8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情況下,任何一次短時間(15mm)接觸的濃度均不應超過的PC-TWA的倍數值。
3.3 工作場所 workplace
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
3.4 工作地點 work site
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崗位作業地點。
3.5 化學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本標準所指化學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學物質、粉塵外,還包括生物因素。
3.6 總粉塵 total d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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