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向廣大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化妝品,確保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休健康,特制定本標準。
1.2 化妝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發、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
1.3 在國內從事化妝品生產、銷售都必須遵守本標準。進口化妝品也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1.4 地、市以上(含地、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化妝品生產實行衛生監督;縣以上(含縣)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的化妝品銷售實行衛生監督。
1.5 在衛生部下設“化妝品安全性評審組”,負責對全國化妝品安全性的有關重大和疑難間題進行評審。其辦事機構負貴受理進口化妝品原料及化妝品產品的注冊,登記、審查等事宜。
2 化妝品衛生標準
2.1 一般要求
2.1.1 化妝品必須外觀良好,不得有異臭。
2.1.2 化妝品不得對皮膚和粘膜產生刺激和損傷作用。
2.1.3 化妝品必須無感染性,使用安全。
2.2 對原料的要求
2.2.1 禁止使用表9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
2.2.2 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的,必須符合表中所作規定。
2.2.3 凡使用兩種以上表3至表8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時,必須符合如下規定:具有同類作用的物質,其用量與表中規定限量之比的總和不得大于1。
2.3 對產品的要求
2.3.1 化妝品的微生物學質量應符合下述規定:
2.3.1.1 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妝品以及嬰兒和兒童用化妝品細菌總數不得大于500個/ml或 500個/g。
2.3.1.2 其他化妝品細菌總數不得大于1000個/ml或1000個/g。
2.3.1.3 每克或每毫升產品中不得檢出糞大腸菌群、綠膿桿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
2.3.2 化妝品中所含有毒物質不得超過表1中規定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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