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是指應用化妝品引起的皮膚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等。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因使用化妝品引起的皮膚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等異常改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 2-1997 化妝品 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 6-1997 化妝品 光感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3 診斷原則
有明確的化妝品接觸史,在接觸部位發生皮膚色素沉著和色素減退,或繼發于皮膚炎癥之后發生上述病變。除外非化妝品引起的色素異常,必要時做斑貼試驗(見GB 17149. 2)和光斑貼試驗(見 GB 17149. 6)以協助診斷。
4 診斷標準
4.1 有明確的化妝品接觸史。
4.2 皮膚色素異常發生在接觸化妝品的部位。
4.3 面部色素異常可在較長時間使用某種化妝品后直接發生或在日曬后發生,或繼發于皮膚炎癥之后。
4.4 化妝品皮膚色素改變可表現為青黑色不均勻的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斑,且常伴有面部皮膚過早老化現象,可因某些化妝品直接作用造成,亦可因應用含有感光物質的化妝品經日曬后發生,或繼發于化妝品皮炎之后。
4.5 必要時做斑貼試驗(見GB 17149. 2)或光斑貼試驗(見GB 17149. 6)以協助尋找病因。
4.6 排除非化妝品引起的其他皮膚色素異常改變。
5 處理原則
5.1 停用所有可疑的化妝品。
5.2 避免日曬。
5.3 按一般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皮膚病治療原則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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