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備案管理名錄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本名錄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以及《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并結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5號)和深圳市產業特點制定。
本名錄所列審批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本名錄所列備案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三條 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名錄所列審批類建設項目依法實施審批,對本名錄所列備案類建設項目依法實施告知性備案。
第四條 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原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和深圳市的實際情況,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分為生態敏感區和人居敏感區兩類。
生態敏感區主要包括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人居敏感區主要包括下列區域: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就建設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作重點分析。
第六條 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第七條 本名錄未做規定的新興產業類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報生態環境部認定;未列入本名錄的其他建設項目,無需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
第八條 本名錄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