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造紙工業企業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造紙工業企業可參照本標準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監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544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3 術語和定義
GB 354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造紙工業 paper industry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廢紙等為原料生產紙漿,以紙漿為原料生產紙張、紙板等產品,及以紙和紙板為原料加工紙制品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2
制漿造紙企業 pulp and paper enterprise
指有制漿或造紙工序的企業,包括制漿企業、造紙企業、漿紙聯合企業。有制漿或造紙生產工序的紙制品加工企業也視為制漿造紙企業。
3.3
紙制品加工企業 paper products processing enterprises
用紙和紙板為原料加工制成紙制品的企業。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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