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環函〔2018〕3557號
長安環保分局,環監分局、直屬各單位、市局各科(室),有關企業:
根據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18〕1510號)的要求,現將省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公告《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8 第5號,總第189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茅洲河流域范圍內的長安鎮的環保審批、監測、總量許可等各個業務環節對電子工業、金屬制品業、紡織染整工業、食品加工及制造業、啤酒及飲料制造業、橡膠制品及合成樹脂工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等7個工業行業企業的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磷(以P計)、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4項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2130-2018)排放控制要求。
二、現有企業(2018年10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自2019年6月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磷(以P計)、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4項水污染物按(DB 44/2130-2018)表1規定限值執行。
三、新建企業(2018年10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產建設項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磷(以P計)、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4項水污染物按(DB 44/2130-2018)表1規定限值執行,但在茅洲河流域水質未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的情況下,新建企業廢水中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磷(以P計)、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Ⅳ類標準。
四、(DB 44/2130-2018)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嚴于(DB 44/2130-2018)標準時,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執行;關于茅洲河流域水環境整治的國家或地方文件要求嚴于(DB 44/2130-2018)標準時,按照文件要求執行。
五、請長安環保分局、環監分局二大隊盡快將本通知落實到相關企業。
附件: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18〕1510號)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9月25日
(聯系人:鄧永祥,電話:23391029)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校稿:陳平。
附件: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doc
廣東省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