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須知
一、本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文件制定和發放。
二、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本證正本。禁止涂改、偽造本證。禁止以出租、出借、買賣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轉讓本證。
三、本證應當包含持證單位所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廢水和廢氣排放口,未載明但排放廢水和廢氣的,屬于違法行為。
四、應當嚴格按照本證規定的許可事項排放污染物,并嚴格遵守本證中的各項管理要求。配合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五、應當在本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核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本證,未提出延續申請的,核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注銷本證。
六、持證單位應當在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存在原址改擴建建設項目或者進行排污權交易后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時限及時申請變更本證。
七、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生變化時,持證單位應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
下載排污許可證全部內容地址:《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