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適用范圍
一、本指引適用于擬實施土地整備的,擬開展城市更新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
二、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土地開發利用以來曾經作為或現狀為電鍍、線路板、鉛酸蓄電池、制革、印染、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儲運等行業企業用地(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及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危險廢物及污泥處理處置等市政基礎設施用地(以下簡稱環境基礎設施用地)。
三、污染地塊是指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本指引的技術要求,土壤污染物含量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值,或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過有關地下水環境標準值且地下水可能存在風險的疑似污染地塊。
四、重點行業企業或環境基礎設施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以及其他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開展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章 工作流程
一、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
(一) 擬開展土地整備的地塊
1、土地整備年度計劃確定后,區土地整備部門應向區生態環境部門提供轄區內土地整備年度計劃項目清單及土地整備項目實施范圍圖,書面征求區生態環境部門意見。
2、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土地整備年度計劃項目清單及土地整備項目實施范圍圖,結合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及環境基礎設施日常監管和分布情況,確定土地整備年度計劃項目清單中的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將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書面反饋區土地整備部門。
3、區土地整備部門通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內的土地整備項目實施單位(后簡稱整備實施單位)在編制土地整備項目實施方案前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
4、整備實施單位收到區土地整備部門通知后,應向區生態環境部門提供地塊基礎信息,申請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賬號(以下簡稱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5、區生態環境部門將擬開展土地整備的疑似污染地塊相關信息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為整備實施單位分配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賬號,書面通知整備實施單位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并將書面通知抄送區土地整備部門。書面通知參考附件 1,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二) 擬開展城市更新及用途變更的地塊
1、地塊擬納入城市更新計劃或擬批準用途變更前,城市更新計劃或用途變更申報主體(以下簡稱申報主體)應填寫《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附件 2),向區城市更新或規劃國土部門申請出具《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附件 3), 自行將《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和《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報送至區生態環境部門。
2、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和《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將擬開展城市更新的或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或環境基礎設施用地納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經判斷不屬于疑似污染地塊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申報主體,并抄送區城市更新或規劃國土部門。如《建設用地使用現狀及歷史信息表》和《建設用地基礎信息表》提供的信息無法證明地塊自開發利用以來無重點行業企業生產或環境基礎設施運營,則按照保守原則將該地塊列為疑似污染地塊。
3、區生態環境部門將疑似污染地塊相關信息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為申報主體分配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賬號, 書面通知申報主體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并將書面通知抄送區城市更新或規劃國土部門。書面通知參考附件 1,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