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和變化程度的排名,以及各省(區、市)對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和變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區、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縣級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和變化程度的排名可參照執行。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一)《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二)《W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
(三)《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 663-2013);
(四)《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170-2008)
(五)《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 193-2005)
三、排名方法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依據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進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綜合指數相同以并列計;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變化程度排名依據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變化率進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綜合指數變化率相同以并列計,其中,評價時段內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以及空氣質量由好到差排序在前 20%的城市,不納入空氣質量改善幅度相對較差城市的排名。
(一)評價點位
城市納入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所有城市評價點位。
(二)評價項目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規定的 6 個基本項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細顆粒物(PM2.5)。
(三)評價濃度
SO2、NO2、PM10、PM2.5 的評價濃度為評價時段內日均濃度的平均值,O3 的評價濃度為評價時段內日最大 8 小時平均值的第 90 百分位數,CO 的評價濃度為評價時段內日均濃度的第 95 百分位數。
(四)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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