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目的
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開展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以下簡稱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提高水源地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為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1.2 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程序以及預案文本應涵蓋的主要內容與具體要求。
本指南主要針對因固定源、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以及水華災害等事件情景所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案編制工作。
本指南適用于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訂水源地應急預案,縣級以下人民政府亦可參照執行。
行政區域內有多個水源地的,可一個水源地編制一個應急預案,也可以多個水源地統一編制一個水源地應急預案,但要為每一個水源地單獨編制一個符合各自特點和特定突發環境事件情景的應急響應專章。應急響應專章的編制程序和文本內容可參照本指南要求執行。
1.3 原則
(1)系統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的風險源信息、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和應急資源狀況,逐一梳理明確各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工作職責、應急流程和任務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準備能力與應急處置能力。
(2)針對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在全面調查和了解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環境風險狀況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型的水源地、面臨的不同環境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 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3)協調性原則。水源地應急預案,應作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水源地應急預案與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有機銜接。
1.4 依據
以下文件適用于本指南。
1.4.1 法律、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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