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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


環發〔2012〕140號


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入推進,大量工業企業被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騰出的工業企業場地作為城市建設用地被再次開發利用。但一些重污染企業遺留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環境安全隱患突出。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 35號)提出的“被污染場地再次進行開發利用的,應進行環境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要求,為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排查被污染場地。地方各級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制訂本地區污染企業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規劃或方案的,應當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和城鄉規劃等部門提供擬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企業名單。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工業、經濟、國土資源、建設和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以已關停并轉、破產、搬遷的化工、金屬冶煉、農藥、電鍍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且原有場地擬再開發利用的以及本地區其他重點監管工業企業為對象,組織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掌握場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基本情況,排查被污染場地(包括潛在被污染場地),建立被污染場地數據庫和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并共享信息。

        二、合理規劃被污染場地的土地用途。地方各級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被污染場地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嚴格用地審批。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場所等項目開發。

        三、嚴控被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工業企業原場地采取出讓方式重新供地的,應當在土地出讓前完成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工業企業原有場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劃撥方式重新供地的,應當在項目批準或核準前完成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經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屬于被污染場地的,應當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并編制治理修復方案。未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流轉。

        四、開展被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因地制宜組織開展被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對影響人居環境安全、飲用水安全等污染隱患突出的被污染場地,要優先安排治理;要督促責任人采取隔離等措施,防止被污染場地污染擴散。被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完成,經監測達到環保要求后,該場地方可投入使用。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的,禁止再次進行開發利用,禁止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

        五、嚴格環境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管理。要設定從事污染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單位的準入條件,對相關單位的資金、技術、人員、業績等提出要求,具體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制定:地方應當在國家相關辦法出臺之前,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實際的準入條件。建立健全專家論證評審機制,必要時,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文件以及治理修復后的環境監測報告的科學性、合理性等進行論證評審。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以及治理修復后的環境監測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及論證評審資料,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永久保存;有關執業人員應當在文件資料上簽字,并對文件資料負責;公眾可以依法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公開有關信息。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標準規范,對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的結論和治理修復的效果負責,并做好治理修復過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六、切實防范場地污染。自本通知發布之日后經批準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階段應當對建設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進行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提出防滲、監測等場地污染防治措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對場地污染防治措施等進行驗收。企業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時,該企業要對土壤和地下水情況進行監測,造成污染的要依法治理修復。

        七、落實相關責任主體。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場地污染的單位是承擔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責任(以下簡稱“相關責任”)的主體。造成場地污染的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相關責任;造成場地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相關責任。根據責任主體的劃分,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等所需費用應列入企業搬遷成本、企業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

        八、強化保障工作。環境保護部等主管部門應當抓緊完善被污染場地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制修訂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等標準規范。鼓勵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標準規范,先行先試。以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農藥、重金屬等典型污染場地為重點,加大被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技術研發力度,開展試點示范工程,培養專業技術隊伍,篩選和推廣實用技術,推動國內被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技術實用化、設備國產化。探索建立污染者付費、土地開發受益者出資的資金投入機制,加大被污染場地特別是無主被污染場地治理修復資金投入。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公眾認識被污染場地環境風險及其防治措施,積極穩妥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支持和鼓勵公眾參與。

        九、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環保、工業、經濟、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對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保障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從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的全過程,依紀依法對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責任人員實施問責。
各地區要依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和措施,對本通知下發前已開發利用或正在開發利用的工業企業場地,加強環境管理和監測,防止危害人體健康。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2年11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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