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的規劃、設立、建設與維護等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HJ 633-2012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 urban assessing stations
以監測城市建成區的空氣質量整體狀況和變化趨勢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參與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其設置的最少數量根據本標準由城市建成區面積和人口數量確定。每個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代表范圍一般為半徑500米至4千米,有時也可擴大到半徑4千米至幾十千米(如對于空氣污染物濃度較低,其空間變化較小的地區)的范圍。可簡稱城市點。
3.2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區域點 regional assessing stations
以監測區域范圍空氣質量狀況和污染物區域傳輸及影響范圍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參與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其代表范圍一般為半徑幾十千米。可簡稱區域點。
3.3
環境空氣質量背景點 background stations
以監測國家或大區域范圍的環境空氣質量本底水平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其代表性范圍一般為半徑100千米以上。可簡稱背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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