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本方法所使用的化學藥品對人體健康有害,操作時應按規定要求佩帶防護器具,避免接觸皮膚和衣服。所有標準樣品、試劑等均應完全密封獨立儲放,并放置于低溫陰涼處,以免外漏污染。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21種揮發性有機物的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當取樣量為5ml時,目標化合物的方法檢出限為0.1~0.5μg/L,測定下限為0.4~2.0μg/L,具體目標化合物及檢出限詳見附錄A。
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經適用性驗證后,也可采用本方法分析。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3 方法原理
樣品中的揮發性有機物經高純氮氣吹掃后吸附于捕集管中,將捕集管加熱并以高純氮氣反吹,被熱脫附出來的組分經氣相色譜分離后,用電子捕獲檢測器(ECD)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進行檢測,根據保留時間定性,外標法定量。
4 干擾及消除
4.1 實驗室溶劑、試劑、玻璃器具和其他用于前處理的部件對揮發性有機物分析產生的干擾物,可以通過實驗室空白進行檢驗。當發現實驗室分析過程確實對樣品產生干擾,應仔細查找干擾源,及時消除,至實驗室空白檢驗分析合格后,才能繼續進行樣品分析。
4.2 采樣、裝運和儲存的過程中,空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會通過采樣瓶的密封墊擴散造成污染,可以通過全程序空白進行檢驗。當發現采樣、裝運或儲存過程確實對樣品產生干擾,應仔細查找干擾源,如果確實存在影響分析結果的干擾,需重新進行采樣分析。
4.3 高濃度樣品與低濃度樣品交替分析可能會造成干擾,當分析一個高濃度樣品后應分析一個空白樣品以檢驗是否出現交叉污染。
5 試劑和材料
除非另有說明,分析時均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分析純試劑和蒸餾水。
5.1 空白試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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