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督促企業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推動公眾參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及納入各地年度減排計劃且向水體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自行監測,是指企業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第三條 企業可依托自有人員、場所、設備開展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
企業對其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監測與報告
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案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方法和儀器、監測質量控制、監測點位示意圖、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
自行監測方案及其調整、變化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裝機總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向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企業自行監測內容應當包括:
(一)水污染物排放監測;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
(三)廠界噪聲監測;
(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有要求的,開展周邊環境質量監測。
第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加強對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監測。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污染物排放口和監測點位,并安裝統一的標識牌。
更多辦法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辦法全文:
下載地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