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的適用范圍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一、二、三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相對應,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原則與技術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的劃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4529-93 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
指為保護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劃分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區。
按GB 3095-1996的規定,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為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二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和三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
3.1.1 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一類區)
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3.1.2 二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二類區)
指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以及一、三類區不包括的地區。
3.1.3 三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三類區)
指特定工業區。
3.2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自然保護區:按GB/T 14529-93的規定,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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