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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環境功能區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1.1 指導思想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堅定不移地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的精神、《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開展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以及《貫徹實施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的若干意見》(環發﹝2015﹞92號)環境功能區劃分的總體要求和標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按照人口資源環境相均衡、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對東莞市區進行環境功能區劃分,并建立“分區管理、分類指導”的環境管理體系。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粵府﹝2015﹞120號)關于區域主體功能區劃的定位、《中共東莞市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東委發﹝2014﹞1號)“全面加強和細化環境功能區劃管理,有效調控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的要求,從省層面和市層面上明確區域空間管控理念,以優化東莞市區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保障環境、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 區劃目標

      根據東莞市國土環境結構、環境狀態和使用功能上的分異規律,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科學分析、準確界定各區域的主導環境功能,把國土空間依次劃分為自然生態紅線區、重要生態功能區、農產品環境保障區、人居環境保障區、環境優化準入區以及環境重點準入區。通過分區制定環境管理要求和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序開發和產業合理布局,促進形成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國土空間格局。

1.3 區劃原則

1、科學評估,尊重自然

      根據東莞市自然環境基本特征和空間分布規律,綜合評價環境承載能力、環境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態,結合發展趨勢的預測,以及人類生存、生活、生產、發展對環境功能不同需求的評估,科學確定環境功能。

2、統籌協調,科學引導

      統籌考慮與主體功能區規劃、水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等相關專項規劃、區劃的銜接,協調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土壤等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與相關部門已有管理模式銜接,明確不同環境功能區的環境目標,優化各類環境功能布局。

3、突出主導,優化格局

      以突出體現分區主導環境功能為主,兼顧分區多重環境功能,制定有利于保護與提升主導環境功能的環境管理目標和對策,保障環境安全,從大局出發,優化保障生態安全和人群生活生產健康的空間格局。

4、全面整合,重點控制

      依照國家環境功能區劃分類體系要求,全面、綜合考慮環境功能區劃各環境要素以及資源開發與發展需要,從全局出發,最大程度地將環境敏感要素與資源開發、工業發展等特殊區域與環境功能分區結合起來,明確環境敏感區和發展規劃目標區與環境功能區的關系。

5、調控保護,引導發展

      在科學評估環境功能的基礎上,充分結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及經濟發展地域的要求,遵循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持“面上保護、點上開發”的原則,統籌協調地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綜合考慮發展與保護的關系。

1.4 區劃依據

1.《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

2.《全國環境功能區劃綱要》(2012);

3.《環境功能區編制技術指南》(2013);

4.《貫徹實施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的若干意見》(環發〔2015〕92號);

5.《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6.《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7.《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8.《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2009);

9.《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粵府〔2012〕120號);

10.《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粵府辦〔1999〕68號);

11.《廣東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粵環〔2011〕14號);

12.《東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通知(東府〔2016〕38號);

13.《東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2009)

14.《東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綱要(2015);

15.《東莞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十二五”規劃》(東府辦〔2011〕110號);

16.《東莞市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6~2020)》(東府〔2009〕137號);

17.《東莞市農業農村發展“十二五”規劃》(東府〔2012〕41號);

18.《東莞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生態環境規劃(2015~2030)》(東環〔2015〕173號);

19.《東莞水鄉特色發展經濟區旅游發展規劃(2015~2030)》;

20.《東莞市生態林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東府辦〔2011〕119號);

21.《廣東麻涌華陽湖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2016-2020)》;

22.《東莞旅游城市建設發展規劃》(2015-2020);

23.《東莞市低碳發展“十三五”規劃》;

24.《東莞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

25.東莞市林業局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規劃。

1.5 區劃范圍

      區劃范圍為行政區域所轄陸地范圍,包括東莞市全部的陸域和水域,有33個鎮街(園區),總計陸地面積2460平方公里。

1.6 環境功能區調整機制

      若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動態性,以及生態文明發展的需求,環境功能區的邊界、環境目標也會隨著發生動態變化,因此,環境功能區劃需要動態調整機制。鄉鎮根據需求制定功能區調整方案,由市環保部門組織進行科學論證,論證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進行批準。

環境功能區調整應提供調整科學論證報告、矢量數據、圖件、登記表等材料,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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