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農業生態系統良性循環,保護農作物的正常生長和農畜產品優質高產,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保護的主要對象是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作物、蔬菜、果樹、桑茶和牧草。
本標準是GB 3095-82《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補充。
1 根據各種作物、蔬菜、果樹、桑茶和牧草對二氧化硫、氟化物的耐受能力,將農作物分為敏感、中等敏感和抗性三種不同類型,分別制定濃度限值。農作物敏感性的分類是以各項大氣污染物對農作物生產力、經濟性狀和葉片傷害的綜合考慮為依據。各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限值列于表1。
注:1) 生長季平均濃度”為任何一個生長季的日平均濃度值不許超過的限值。
2) 日平均濃度”為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不許超過的限值。
3) 任何一次”為任何一次采樣測定不許超過的濃度限值。
4) 二氧化硫濃度單位為mg/m'。
5) 氟化物濃度單位為μg/( dm2?d)。
2 各類不同敏感性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是在長期和短期接觸的情況下,保證各類農作物正常生長,不發生急、慢性傷害的空氣質量要求。
3 氟化物敏感農作物的濃度限值,除保護作物、蔬菜、果樹、桑葉和牧草的正常生長,不發生急、慢性傷害外,還保證桑葉和牧草一年內月平均的含氟量分別不超過30mg/kg和40mg/kg的濃度閾值,保護桑蠶和牲畜免遭危害。
4 標準的實施與管理: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各級農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5 監測方法
5.1 大氣監測中的布點、采樣、分析、數據處理等分析方法工作程序,暫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保局頒布的《環境監測分析方法》(1983年)的有關規定進行。
5.2 標準中各項污染物的監測方法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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