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農用污泥對土壤、農作物、地面水、地下水的污染,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在農田中施用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機物生產廠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庫、塘、溝、渠的沉淀底泥。
1 標準值
1.1 農田施用污泥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許含量應符合下表規定。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值 mg/kg 干污泥
*鉻的控制標準適用于一般含六價鉻極少的續有農用價價的各種污泥,不適用于含有大量六價鉻的工業廢渣或某些化工廠的沉積物。
**暫作參考標準。
2 其他規定
2.1 施用符合本標準污泥時,一般每年每畝用量不超過2000kg(以干污泥計)。污泥中任何一項無機化合物含量接近于本標準時, 連續在問一塊土壤上施用,不得超過20年。含無機化合物較少的石油化工污泥,連續施用可超過20年 。在隔年施用時,礦物油和苯并(a)芘的標準可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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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 4284-1984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