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輸送、處理、處臵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排水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務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排水設施設計方案的審查;指導排水許可證核發;統籌排水工程的各項工 作;落實雨污分流、地表徑流量控制及雨水調蓄利用等各項措施;對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行為進行監管,并依法查處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就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設計出具相關意見;配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水體規劃控制藍線、控制水體及排水設施用地。
(二)市國規委:負責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征求市水務局專業意見,確定道路、建設用地的規劃高程,落實雨水、污水管(渠)、調蓄系統的空間布局;落實水體規劃控制藍線,控制水體及排水設施用地;審批水體、排水設施的用地紅線;在《規劃設計條件》中落實雨污分流、雨水徑流相關內容及參數;將市水務局和其他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排水設計文件的技術審查意見(包括建設地塊雨水地表徑流控制論證、建設地塊排水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初步設計),作為規劃審批依據;在建設項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規劃許可時落實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務局制定《廣州市防洪排澇規劃》及相關河涌水系、排水規劃等;配合市水務局編制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相協調的排水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市住建委:落實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同步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指導各區住建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時,就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設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負責組織市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時涉及城市道路車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許可實行聯合會審。向水務部門提供道路建設計劃,用以制定排水管網同步建設計劃。
(四)市環保局:對依法需辦理排水許可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的建設項目,在環評審批階段核實排水設計條件咨詢意見,在竣工環保驗收階段,核實排水許可;對向江河湖泊等水體直接排放污水、廢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污單位,進行日常監管并依法查處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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